关于公布2016年象山县高中段学校招生加分项目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成人学校、民办学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鼓励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充分发展个性特长,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号)和《关于公布2016年宁波市高中段学校招生加分项目的通知》(甬教基[2016]10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高中段加分项目及分值予以公布。
一、政策类
(一)归侨及华侨子女和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籍考生(凭县侨办证明)、台湾省籍考生(凭县台办证明)、少数民族考生(凭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加6分投档;
(二)现役军人子女加分政策按《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执行,其中给予所有现役军人子女加分,仍执行加6分投档优待;
(三)革命烈士子女(凭县民政局证明)加30分投档。
二、竞赛类
2016年竞赛类加分分体育艺术和信息学、科技三大类别。体育艺术竞赛加分的对象和分值见《2016年象山县高中段招生体育、艺术竞赛活动获奖考生予以加分的规定》(附件1)。
三、信息、科技类
信息学竞赛加分的对象和分值为:1.参加由省教育厅主办的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20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5月 15 日止)的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得者,一等奖加 8 分,二等奖加6 分。2.参加市教育局与市科协联合主办的中小学生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20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15 日止)一等奖获得者,加 6 分。3.参加2015年12月象山县初三信息技术测评,优秀者加6分,合格者加4分。(详见《象山县2015年初中信息技术考试实施意见》
科技创新大赛具体项目及分值为:1.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20日参加由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和省科协联合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类项目(创新发明和创新项目)竞赛获一等奖的加4分,二等奖的加3分,三等奖的加1分。2.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20日参加由市教育局或市教育局与市科协联合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类项目(创新发明和创新项目)竞赛获一等奖的加3分,二等奖的加2分。3.三模比赛具体项目及分值为: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20日参加由县教育局或县教育局与县科协联合主办的中小学生三模竞赛获一等奖的加2分,二等奖的加1分。
四、具体操作办法
(一)凡属加分范围的考生,须填写《2016年象山县高中招生加分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并按表中要求加盖公章。所有享受加分政策的学生名单都要在学校集中公示5天,上报时间截止到5月31日。
(二)除符合现役军人子女加分条件的考生外,其余加分考生由各校汇总符合加分条件考生的《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等,报县中招办办理审核手续。符合现役军人子女加分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母的相应证书和相关部队师级政治部(处)、现役军人证件及有关证明,由象山县武装部汇总初审后,交象山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双拥办)审核并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县双拥办将有关材料汇总造册(附《登记表》、有关证明或证书复印件),送象山县教育局中招办(普教科)核准,并在考生所在学校公示有关名单。
(三)体育、艺术等项目获奖有2人及2人以上的,为集体项目,涉及体艺类项目获奖加分的以及信息学获奖加分的,由县教育局普教科审核,审核后一并送县中招办登记入册。
(四)考生在政策类或竞赛类中具有多项加分条件的,每类加分分值按最大一项加分分值计入高中段招生考试成绩总分,不累计加分。总加分分值不超过30分。
2016年象山县高中段招生体育、艺术竞赛活动获奖考生予以加分的规定
体育
一、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参加浙江省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比赛(指所有项目),获个人项目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8分。
二、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下列体育竞赛,获个人项目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8分:
浙江省中学生运动会(项目仅限田径、排球、游泳、健美操);ZSBL 浙江省中学生篮球联赛十强赛或总决赛;ZSTL浙江省中小学生乒乓球联赛总决赛;ZSFL 浙江省中小学生校园足球联赛总决赛;ZSSL 省中小学生游泳联赛总决赛。
三、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参加宁波市第十七届运动会获个人项目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6分。项目仅限田径、游泳、篮球、排球(沙排)、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射击、武术、蹦技、体操(艺术体操)、重竞技(拳击、举重、摔跤、跆拳道、散打、柔道)、水上(帆船、帆板、皮划艇、赛艇)。
四、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参加由市教育局和市体育局联合举办的列入计划的全市中学生体育竞赛,获个人项目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6分。今年符合加分条件的比赛项目经市教育局和市体育局共同确认如下:
宁波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宁波市中学生健美操比赛;ZSBL
浙江省中学生篮球联赛(宁波赛区)市级赛;ZSTL 浙江省中小学生乒乓球联赛(宁波赛区)市级赛;ZSFL 浙江省中小学生校园足球联赛(宁波赛区)市级赛。
五、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参加由县教育局主办的中小学生乒乓球比赛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加4分,第四至六名或团体第一、二名的主力队员各加2分;参加由县教育局主办的中小学生篮球比赛获团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各加4分,第二至第三名的各加2分。参加由县教育局主办的棋类比赛个人项目前三名的加4分,第四至六名的加2分。参加由县教育局主办的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加4分,第四至六名和团体项目第一名的各加2分。
2016年9月起,由县教育局、体育局联合主办的中小学生足球锦标赛比赛项目将列入加分项,具体项目及分值另行发文。
艺术
一、2013年12月-2016年5月,获省教育厅颁发的艺术特长水平A级证书者加6分。
二、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15日,初中阶段参加由县教育局主办的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中小学艺术节比赛,获独唱(奏、舞)、重唱(奏)、双(三)人舞一等奖的加4分,二、三等奖的加2分,获书法、绘画、设计等美术类比赛(须现场比赛)一等奖者加4分,二、三等奖者加2分。
三、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15日,初中阶段参加省兰亭奖书法比赛(须现场比赛)获一等奖者加8分,二、三等奖加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