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地户籍政策照顾类学生情况如下:
1.夫妇双双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人员,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须提供父母单位主管厅(局)或部队师级以上介绍信或证明及原籍区县民政局介绍信;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及其他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须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原籍区县民政局介绍信;
3.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的适龄子女。须提供相关职称证书及引进单位主管厅(局)介绍信或证明;
4.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适龄子女。须提供西安市人事局发的《西安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本市用人单位证明;
5.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须提供西安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本市助养人的户口簿;
6.为我市经济社会作出重大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须提供荣誉市民证书或市、区县政府相关证明;
7.长期患重病人员和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须提供原籍市民政局及原籍市残联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8.经人事、民政部门批准的在我市自主择业的复转退伍军人的适龄子女。须提供西安市人事局或民政局证明,父母本人复转退伍证件;
9.在本市有较稳定工作的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本市从业证明或所在单位用工合同(复印件);
10.海外华侨华人子女。须提供中国驻相应国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监护人和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11.台湾、香港和澳门籍学生。须提供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西安市台办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12.外国外交人员或侨民的适龄子女。须提供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市级以上外事办或外国专家局证明及《外国人居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