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公平、公正实施,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做好考生分数复核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复核考生分数工作由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市中招办)负责组织、管理、实施。各区县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区县中招办)负责本区县考生复核分数申请的受理、汇总、上报,复核结果的送达及有关咨询解释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复核分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二、考生接到市中招办发出的学业考试成绩通知单后,如对本人分数有异义,可以申请复核分数。复核范围限于本人答题卡各题分有无漏评。试题评阅的宽严不属复核范围。
三、7月14日中午12时前,考生可向报名所在学校申请复核分数。逾期不再受理。市、区县中招办不接收考生个人的复核分数申请。
四、考生申请复核分数时,须出示本人准考证,填写2012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申请单(见附件),写清本人姓名、考生号、学籍号、申请复核科目,将成绩单原件附在申请单背面,同时交纳复核考试成绩费10元/科。
五、各区县中招办须于7月14日下午3时前,将复核分数考生电子数据信息报市中招办。
7月15日上午9:00前,各区县中招办将2012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申请单、2012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统计表(见附件)等报送市中招办。
六、市中招办建立复核考生分数工作小组,组织各区县中招办工作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对考生分数进行复核。经复核考生成绩无误的,市中招办在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申请单回执的复核结果栏中加盖公章和经核查成绩无误字样章,经区县中招办或考生报名学校送达考生本人。
七、经复核有异议的,市中招办会同评卷点进行甄别;确属有误的,予以更正。市中招办重新打印更正后的考生成绩通知单,由区县中招办通知考生本人,退还考生该科目的复核考试成绩费。
八、考生领取分数复核回执时,须有领取签收手续,区县中招办或学校须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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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公平、公正实施,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做好考生分数复核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复核考生分数工作由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市中招办)负责组织、管理、实施。各区县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区县中招办)负责本区县考生复核分数申请的受理、汇总、上报,复核结果的送达及有关咨询解释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复核分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二、考生接到市中招办发出的学业考试成绩通知单后,如对本人分数有异义,可以申请复核分数。复核范围限于本人答题卡各题分有无漏评。试题评阅的宽严不属复核范围。
三、7月14日中午12时前,考生可向报名所在学校申请复核分数。逾期不再受理。市、区县中招办不接收考生个人的复核分数申请。
四、考生申请复核分数时,须出示本人准考证,填写2012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申请单(见附件),写清本人姓名、考生号、学籍号、申请复核科目,将成绩单原件附在申请单背面,同时交纳复核考试成绩费10元/科。
五、各区县中招办须于7月14日下午3时前,将复核分数考生电子数据信息报市中招办。
7月15日上午9:00前,各区县中招办将2012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申请单、2012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统计表(见附件)等报送市中招办。
六、市中招办建立复核考生分数工作小组,组织各区县中招办工作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对考生分数进行复核。经复核考生成绩无误的,市中招办在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申请单回执的复核结果栏中加盖公章和经核查成绩无误字样章,经区县中招办或考生报名学校送达考生本人。
七、经复核有异议的,市中招办会同评卷点进行甄别;确属有误的,予以更正。市中招办重新打印更正后的考生成绩通知单,由区县中招办通知考生本人,退还考生该科目的复核考试成绩费。
八、考生领取分数复核回执时,须有领取签收手续,区县中招办或学校须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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