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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正式出台《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现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的;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未按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任意组织统一考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类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等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另外,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更不得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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