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政策
中考加分 认定资格
20分 烈士子女考生。
10分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5分 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
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
照顾政策 认定资格
总分相同,优先录取 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
军人子女照顾加分按照《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联〔2013〕1号)要求执行。
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