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凡身体健全的初中毕业学生,必须参加体育集中统一考试,并在半天时间内完成三个项目的考试。
㈡因临时伤、病而不能参加集中统一考试的考生,由本人申请,填写《桂林市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伤、病考生体育考试缓考申请表》(附表2),各县考生具有县人民医院证明,市区考生须有二甲医院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市(县)中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考办)批准,可不参加集中统一考试,但必须参加补考。凡申请缓考的考生,如在补考时伤、病未愈,则不再办理免考手续,经学校申报,其体育考试成绩总分以12分计分。
㈢因伤和疾病既不能参加集中统一考试,又不能参加补考的考生,由本人申请,填写《桂林市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伤、病考生体育考试免试申请表》(附表3),各县考生须有县人民医院或二甲医院证明,市区考生须有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含医院就诊病历、住院资料、检验报告单、X光或心电图或B超检查等辅助检查资料),经学校同意,上报市(县)中考办,市(县)中考办聘请医学专家鉴定后审核批准,可免予参加集中统一考试和补考。其体育考试成绩总分以12分计分。
㈣因患先天性疾病、重大特殊性伤病不能参加集中统一考试,又不能参加补考的考生,由本人申请,填写《桂林市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先天性特殊疾病体育考试免试申请表》(附表4),各县考生须有县人民医院或三甲医院证明,市区考生须有三甲医院证明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含医院就诊病历、住院资料、检验报告单、X光或心电图或B超检查等辅助检查资料),经学校同意,由市(县)中考办组织医学专家鉴定,必要时请申请免试的学生到指定医院复核确认,经市(县)中考办审核批准,可免予参加集中统一考试和补考。其体育考试成绩总分以36分计分。
㈤身体残疾的考生,平时正常上体育课,且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由本人申请,填写《桂林市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残疾考生体育考试免试申请表》(附表5),且具有经市(县)残联审批办理的残疾证,经学校同意,经市(县)中考办面试学生后审核批准,可免予参加集中统一考试,其体育考试成绩总分以60分计分。
㈥凡经市(县)中考办批准免予体育考试的伤、病、残考生,有关证明材料须存入本人档案,供录取学校参阅。
㈦如考生在集中统一考试中受伤,确实不能继续参加考试的,须报请主考确认,并经主考签字同意后,方可参加未考项目的补考(但仍须在半天时间内完成三个项目的考试,未考项目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计算,已考项目按前次成绩和补考成绩中的低者计算);如考生在补考中受伤或在集中统一考试中受伤未愈,确实不能参加补考未考项目考试的,须报请主考确认,并经主考签字同意后,方可按补考未考项目最低分标准4分计分(已考项目按已考成绩记分)。
㈧考生凡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弄虚作假、未经许可无故不参加集中统一考试等行为之一者,取消体育考试资格,体育考试成绩为零分。各项目考试检录处点名三次不到者,取消该项目的考试资格,该项目成绩记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