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朝先后形成五京制度。五京为上京临潢府(今内蒙古巴林左旗林东县)、中京大定府(今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东京辽阳府(今辽宁省辽阳市)、南京析津府(北京市)、西京大同府(今山西省大同市)。五京中,只有上京是首都,其他均是陪都。至辽宋澶渊之盟后的极盛期,中京政治作用虽然加强,但仍没有改变上京首都的地位。
辽由北方游牧民族所建。其转徒不定、车马为家的游牧生活决定了皇帝的巡狩制,其政治中心不在首都,而在捺钵(契丹语“行在所”、“行宫”的音译)一切重大政治问题均在捺钵随时决定,是处理政务的行政中心。因气候、自然条件的制约,四时各有捺钵之地。 辽设南面官和北面官双轨官制,以“本族之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北面官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官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大部分官名及职掌沿袭唐制,并参照五代和宋朝的官制。官有实授、遥授之分。职事官与散官及阶、勋、宪衔、封爵、食邑户数等配套。辽代官名多有契丹语官名,如林牙即翰林,惕隐掌管皇族政教,夷离毕掌管刑狱,乙里免为诰命夫人,等等。
辽朝的法律,因俗而治,各地使用不同法律。早期有民族岐视,至圣宗时契丹人法也用汉律来断。这反映汉人地位的提升。一般来讲辽代刑罚较重,而且皇帝往往随意杀人,无法无天,穆宗尤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