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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我国从未审批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发布时间:2016-11-07 13:54:18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在回答关于“民办教育法修正案中,分类管理制度如何确立”问题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介绍,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内容,主要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

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就是举办者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终止办学时,如果还有剩余财产,也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有结余,也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终止办学时,剩余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并依据这样的分类,规定了相应的收费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用地政策。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介绍了本次修法对民办教育促进的五个作用。

第一,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等这些瓶颈问题。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来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

第二,充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包括在学校终止的时候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明确了举办者依据学校的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等,这有利于建立稳定发展的一个制度环境。

第三,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确了鼓励的方向。

第四,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五,在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有利于推动建立依法办学、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发展环境。

朱之文说,目前我国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如果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就会受到本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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