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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考生篡改同学志愿 不满16岁免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12 10:09:16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克旗警方查处一起中考学生志愿遭篡改案

赤峰公安

近日,山东常升高考志愿被篡改一案在互联网上引起热议,篡改常升志愿的郭天(化名)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而在我市刚结束不久的中考过程中,也发生了一起篡改他人志愿的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克什克腾旗的初三学生欣欣今年刚参加完中考,分数正好达到经棚一所高中的录取分数线。由于家住牧区,网络不便,欣欣便委托学校王老师帮忙填报志 愿,可在7月27日,王老师查询学生录取信息时却发现,欣欣并没有被该所高中录取,而是被一所职业中学的电焊专业录取,登录报考网站的初始密码也被篡改。 对于这样一个可能影响孩子一生前途的变数,无论是老师还是欣欣的父母都无法接受。

27日下午17时许,欣欣在老师及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克旗公安局报案。

民警了解这一情况后,意识到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即立案展开调查。离录取结束只剩下几天的时间,如果不及时破案,欣欣的志愿可能就此无法改 变,经过民警连续两个昼夜不间断调查走访和细致排查工作,证实欣欣的填报志愿被他人篡改,并锁定了欣欣的同班同学李某有作案嫌疑。

原来李某和同班的王某是好友,王某中考成绩不理想,考上当地高中的希望渺茫。李某以为只要把成绩排在王某前面的同学的志愿改掉,就可以帮助王某 顺利录取。7月26日上午,李某联系王某称要帮助其录取进当地高中,并让王某向成绩排在她前面的几个同学索要身份证号,王某照做后只收到欣欣的回应,李某 在得到欣欣的身份证号后将其志愿进行了修改。

警方在查清事实后,及时对案件做出处理,同时积极协助学校联系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努力帮助欣欣改回志愿。目前,李某因涉嫌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被依法行政拘留3日,由于李某未满16周岁,依法不予执行。(文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

学点儿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示

网络是把双刃剑,随着现代网络高速发展,网络科技不断加强,人们在不断利用互联网寻找便利的同时,也应该不断更新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类似网络登录帐号、密码及个人身份等信息不要轻易泄露,以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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