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6〕8号)精神,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制定的任务和措施,全面有序推进中考中招改革,严格规范组织考试,促进公平、科学录取。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招生简章编制
(一)招生简章
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以下简称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简章申报工作由各区中招办负责;五年制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简章申报工作由本校负责。
(二)招生政策
1.继续开展市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及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以下简称名额分配)工作。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和市级统筹计划继续实行分配到初中校,名额分配比例提高到50%左右。设置最低录取分数线。
2.继续开展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试验项目,丰富试验项目形式,打造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贯通式培养立交桥。继续推进职业高中开办综合高中班改革试验。
3. 各区要加强对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招生项目、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管理,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招收体育、艺术、科技其中一类特长生的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招收其中两类特长生的学校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0%,招收全部三类特长生的学校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5%。其中,具有全市招生资格的城区(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学校,须按照特长生招生计划15%的比例,面向郊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分配计划。
4.部分示范高中可适当编制跨区招生计划,跨区招生计划重点向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比较短缺的区和一般初中学校倾斜,并逐年减少跨区招生计划。城乡一体化学校可申请在资源输出区适当编制跨区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在全市范围招生,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编制不分区计划指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在全市范围招生,不对各区分配计划指标。
5.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
6.继续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招收未升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
各区和学校要加强对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的领导,按照2016年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和政策调整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简章编制工作。
二、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报考资格
1. 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 无本市正式户籍,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并报考相应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并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2016年3月25日)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25日)的人员子女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籍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具有河北省户籍的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籍子女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通州区普通高中。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学生可以报名在京参加借考。
3.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精神, 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报考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京参加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和录取:
(1)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
(2)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3)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职业已满三年;
(4)进城务工人员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已满三年(不含补缴);
(5)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三年学习年限。
4. 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不得报名。
(二)报名、报考工作
符合报名条件的全体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考生均须进行报名。应届初三年级学生报名信息从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中提取,各区要按照市教委要求认真检测本区初三年级学生CMIS数据,并组织考生对本人报名信息进行核查,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随迁子女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出升学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后,可以报考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
学籍(往届生为原学籍学校所在区)和户籍不在同一区的本市户籍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选择回户籍所在区报考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区中招办确认并办理报考手续。非本市户籍考生应在学籍所在区进行报名借考。
考生须按学籍所在区(注:往届生按初三毕业学校所在区)参加特长生招生,学籍信息最终以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内的信息确定。
学籍和户籍不在同一区的考生,如回户籍参加全市特长生招生的,其学籍和户籍须同属城区或者同属于郊区。
具有升学资格且具有同一学校连续三年正式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参加名额分配和市级统筹招生,往届生、外省回京报名考生以及回户籍报考考生不能参加名额分配和市级统筹招生。
学籍信息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确定。
各区中招办要做好报名、报考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教育考生如实填报本人各项信息;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考生报名报考资格和有关学籍信息,确保考生报名报考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各初中学校要依据考生各种原始材料做好考生资格的初审工作,报名、志愿等信息确认单不得涂改,家长或监护人要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报名结束后,各初中校要公示本校具有参加名额分配资格的考生名单。
三、招生考试及评卷
(一)文化课考试
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试题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编制《考试说明》。
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物理(100分)、化学(80分),满分为540分(不含加减分)。
文化课考试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至26日。
全市采取统一考试科目、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组织考试、分区网上评卷的方式进行考试和评卷工作。
文化课考试的考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北京教育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外语听力考试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京考考务〔2009〕6号)、《关于修订〈北京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考考务〔2012〕3号)等文件。各区在考试前要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处置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的要求,做好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为做好英语听力考试有关工作,各区要提前做好考点校园广播系统和有关设备的调试和准备,确保英语听力考试的顺利进行。
2016年评卷工作继续采取分区网上评卷方式,各区是中考评卷的责任主体。各区要认真做好评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使评卷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准确、规范。
(二)体育考试
体育考试科目满分为40分(其中现场考试30分,过程性考核10分),各区应按照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安排体育现场考试。
从今年起,体育现场考试增设足球运球绕标志物和排球垫球两个项目,所有项目均采用仪器设备进行测试。
中考体育现场考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和管理,各区负责具体实施。体育现场考试要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京教体艺〔2015〕15号)有关文件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考体育现场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考考务〔2015〕4号)要求进行。
各区要成立中考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区体育考试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体育考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各区考试中心、中招办要与区教委、体卫科(中心)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大对现场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力度,确保中考体育现场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师生安全。
(三)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测试
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须参加统一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艺术特色学校和科技示范学校录取。其中体育特长生需按要求参加全市统一测试,艺术、科技特长生的统一测试由各区按照市教委《艺术科技特长生测试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四)专业加试
专业加试包括提前招生专业测试和统一招生专业加试。专业加试工作由考试院中招办统一管理,各有关学校组织实施。需进行统一招生专业加试的学校(专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试院中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加试内容及工作方案。经批准进行专业加试的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考生加试。
(五)所有高级中等学校招收的学生必须参加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四、志愿填报
从2016年起,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方式调整为考后知分填报。志愿分为名额分配志愿和统一招生志愿。
名额分配共设8个志愿,每个志愿学校可填报1个专业。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最多选择8个名额分配和市级统筹志愿填报。
统一招生共设8个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2个专业。
五、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方式
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按提前招生录取、名额分配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顺序,采取网上录取方式进行。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做好录取的各项工作。考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录取方式。
已被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名额分配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已被名额分配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1.提前招生录取
经市教委批准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学校(专业)不再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全市招生考试总分(含加减分)成绩公布后,可自行组织专业加试,并依照本校事先制定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经市教委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贯通培养试点项目等按照批复文件的精神,可参加提前招生录取。未经批准,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擅自进行提前招生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本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要求,可将本校招生总规模的30%列入提前招生。
提前招生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包括录取原则、组织机构、安全预案、专业测试时间及内容和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向考试院中招办报送工作方案,并按要求提交初录考生名单和有关信息。
提前招生学校应依据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照本校事先制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录取原则以专业为单位制定,可以在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在中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中考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名额分配录取
名额分配录取包括名额分配和市级统筹两部分。在提前招生录取之后,统一招生录取之前进行。按照优质高中名额分配计划、市级统筹计划和初中校分配各类名额数,依据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考生招生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及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如遇招生考试总分相同者,未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和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优先录取,然后依次以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五个单科成绩仍相同,则按随机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录取。
3.统一招生录取
各区和学校要认真做好符合特殊录取条件考生的测试和资格审核工作,依照招生简章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类别及时、准确地报送拟录取特殊考生信息。
统一招生录取时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如遇招生考试总分相同者,按照名额分配录取总分相同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4.补录
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录取满额的学校(专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录。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补录。
各区中招办要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信息及时传达给未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可根据学校情况和自身条件自愿选报补录学校。
(二)招生录取审批
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审批工作由考试院中招办负责。
录取审批采取网上审批的方式。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网络接收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各区中招办参加全市统一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未录取考生和借考考生电子档案的打印工作。各初中学校应及时下载本校考生录取信息。
录取结果在考试院网站和各区考试中心网站上公布。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严格依照考试院中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
(三)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在考生所在区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凡选择直升本校高中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本校高中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
3.艺术、体育和科技特长生报考有关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该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招收特色实验班、大学子弟班等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被该校录取。
5.报考宏志班考生须取得该校资格认定,其中报考北京市宏志中学和广渠门中学宏志班的考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办理报考手续。报考宏志班的考生须将该校(专业)作为统一招生第一志愿填报。如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学校的宏志班,则须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
6.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四)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
2.经批准进行专业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专业加试或专业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未参加体检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五)有关加分规定
1.烈士子女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
2.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3.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或照顾:
(1)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2)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考生。
4.军人子女照顾加分按照《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联〔2013〕1号)要求执行。
5.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6.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7.对提出加分申请的考生,各区和学校要认真审查加分证明材料,严格审批手续。凡享受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考生将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六)有关减分规定
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
六、其他有关工作
(一)体检
体检工作是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组成部分。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对体检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裁定和监督。各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负责对本区考生进行体检。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生均要进行体检。各区中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初三学生报名信息移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要按时保质完成中招体检工作,并及时将体检结果信息报送市体检中心。
(二)考生档案管理
参加中考的考生均须建立电子档案。考生各种原始材料由所在的初中学校或本区中招办负责存档,要做到不丢失、不损坏,确保材料的完整。保管时间为1年。
七、工作要求
(一)中考中招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招生部门和学校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力以赴,认真细致做好中考中招各项工作,确保首都的安全稳定。
各区要成立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区的中考中招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中考中招实施意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级招生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宣传,通过多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宣传中考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中考中招有关政策、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使考生和家长能够从正规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为家长和考生做好服务,努力营造和谐、公平的考试招生环境。
(三)各级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要指定专人负责招生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信息系统密钥的管理,树立网络和系统安全意识,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确保招生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区中招办要设置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遇有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四)各区和招生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和变更招生方式。要认真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杜绝试卷泄密和丢失事件发生;要严肃考风考纪,杜绝集体舞弊和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的舞弊事件发生。要加强学籍管理,严格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批后的录取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
(五)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三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得将学生提前分流,并采取措施保证全体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合理分流;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中考、强迫报考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录取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报。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提前到初中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未经市教委批准并公示的学校不得招收初中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