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加分最多30分,不合并加分
照顾加分政策规定:烈士子女可加30分;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可加2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战时个人三等功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警察的子女,可加10分;台籍青年、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南京市紫金人才计划中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子女,可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如果考生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合并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