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缓考及降低标准政策
(一)免考
1.学校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残疾人须持《残疾证》),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或因严重伤、病不能坚持运动,日常不能参加体育活动和免修体育课的考生,可申请免考。
2.平时能参加体育活动,但由于突发生理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原因,一周内确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也可申请免考。
3.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部门主办或参与主办的体育运动类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冠亚军的主力队员,可由本人申请提出免考。
(二)缓考
因生理、突发事件等情况暂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在考试的当天申请办理缓考,经审核批准后,可缓期一周进行。缓考办法与正常考试相同。
(三)降低标准。
出生年龄低于正常毕业生年龄段2周岁者(含2周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核符合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实际年龄标准评分。
上述特殊考生需在学校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区市教育(体)局考试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市内三区需经市教育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