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日前联合印发了《石家庄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办法》,对不同情况的军人子女进行区别对待,使优待政策进一步细化。
据悉,军人子女是指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驻地在石家庄市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子女的优待办法,按照该办法执行。与原有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照顾8分相比,此次新《办法》依据有关规定,对三类军人子女进行了区别对待。
第一类: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照顾录取。市区考生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县(市)、矿区录取分值为各地区自行确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第二类: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同上)5%的标准,照顾录取。第三类: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10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据悉,以上优惠加分办法以及军人子女享受其他优惠加分政策的,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不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