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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宁中考体育考试政策

发布时间:2013-04-11 16:43:33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南宁市2011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学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精神,更好地实现学校体育课程目标,促进学生积极参加日常体育锻炼和上好体育课,提高学生的体质和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考生。

第二章 考试的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凡身体健全的学生,必须进行体育相对集中考试,满分为30分,参加考试的考生将分数计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后,一并划定总成绩等级,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依据。

1.体育集中考试满分为30分,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以下五类中,任选其中三类进行考试,每类限选一项,每项满分为10分。

第一类:跑---------50米跑,100米跑,3 分钟25米往返跑;

第二类:跳---------立定跳远,急行跳远,跳高;

第三类:力量------原地掷实心球(2kg),1分钟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

第四类:民族体育------抛绣球,踢毽子,武术(刀、枪、剑、棍、长拳、南拳、太极拳其中之一);

第五类:兴趣特长------篮球(往返运球投篮),排球(扣球),足球(绕杆射门),乒乓球(一推一攻),羽毛球(扣杀球),健身操(3分钟规定曲目和动作),游泳(50米不限姿势游)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单项测评(作为参考,不列入总分,不作为评分依据)。由学校按国家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学生的身高标准体重和肺活量体重指数。

第四条

1.凡临时伤、病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填写《南宁市2011年初中毕业升学伤、病考生体育免试申请表》(附表1),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市(县)招生考试办公室批准,可免予参加集中考试,但分数只能记0分;也可另写申请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原则上安排在文化考试前一周左右进行,按实际得分记入考生初中升学考试总成绩。

2.身体残疾的考生平时正常上体育课,且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经本人申请,填写《南宁市2011年初中毕业升学残疾考生体育免试登记表》(附表2),又具有经市残联审批办理的残疾证,经学校同意,报市(县)招生考试办公室批准,可免予集中考试,按15分计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

3.残疾考生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以上五类考试项目中,任选其中三类,每类限选一项参加考试,每项满分为10分,凡参加集中考试的残疾考生,最低分不少于15分计入初中升学考试总成绩。

4.患有慢性疾病、心脏病等(如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肾炎、红斑狼疮、猩红热、哮喘病等),经本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1年以上病历的考生,经市(县)招生考试办公室批准可以免参加集中考试,按15分计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也可申请(有家长签字)在以上五类考试项目中任选其中三个项目参加考试,评分标准按健全考生评分标准进行,每项满分10分,按实际得分计入初中升学考试总分。

5.不参加集中考试的伤、病、残考生,有关证明材料须存入档案,供录取学校参阅。

第三章 考试时间、经费及补考

第七条 1.各校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单项测评应于4月29日前完成,集中考试5月17日前完成。为了减轻农村考生的经费负担,各县可在每乡(镇)设一个考场,尽量安排考生在本乡(镇)就近条件较好的学校参加体育考试。各考场的选定、具体考试日期等,由市(县)招生考试办公室安排、确定,并提前向考生公布。

2.考生必须在半天内完成三类考试,考试成绩应当场向考生本人宣布。

3.考生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数额交纳体育考试费。各校不能巧立名目乱收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单项测评应在课堂上完成,不得收费,历届考生回原毕业学校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单项测评。集中考试,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组织好体育考试的各项工作。

4.已报名的考生,因临时伤、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未能参加体育集中考试者,由考生本人申请,经市(县)招生考试办公室同意,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以市(县)为单位,集中考生到一个考点,在文化考试前一周左右进行。

第四章 学校及各级教育部门职责

第八条 学校要把实施体育考试中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单项测评列入学校议事日程;要明确有关人员职责,建立并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在进行体育备考和组织学生参加集中考试过程中,要教育学生正确使用体育器械和设施,尤其注意体育运动中的安全,要密切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对患有各种疾病急性期的学生,要主动、及时地向学生提出建议,让学生遵照医嘱服药和休息,帮助学生办理在规定期限内补考手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肾炎、肺结核等刚病愈的学生,不宜参加大运动量活动和体育集中考试。

第十条 市(县)初中毕业升学招生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体育集中考试工作的领导,进行督导检(抽)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科(股)室要加强指导,对所属中学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一条 监考评分员由市(县)初中毕业升学招生考试办公室挑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熟悉业务,无直系亲属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同志,报市(县)初中毕业升学招生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并由市(县)教育局指派专人负责培训。

第十二条 市(县 )初中毕业升学招生考试领导小组要组织考风考纪监察员到各考场(含补考考场)负责监督体育集中考试工作。

第五章 体育考试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各学校在贯彻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科目考试办法的过程中,对安全工作不得有丝毫的放松和懈怠,要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 要根据体育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运动强度掌握、自我保护等知识的教育和指导,引导和教育学生科学锻炼身体,正确对待体育考试,实事求是,不隐瞒疾病。如学生感到身体不适,教师不要强迫学生参加训练或考试,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务人员安全防事故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处理一些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认真做好学生考前体质情况的摸底工作,尤其是对心肺功能的检查,建立有学生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并符合免试条件的学生实行免试。

第十六条 各县所设立的考点要保证考试所需要的物质条件,考场及考试器材设置应符合安全要求,考场要设立医疗救护点,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设备,并与当地医疗救护机构保持联系,各校要认真制订好体育中考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在交通不便、考生分散的农村学校,各县要结合实际合理设置考场,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学生就近考试,确保学生安全。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单项测评工作,有敷衍失职行为的教师和学校,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南宁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南宁市教育局。

南宁市2011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学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精神,更好地实现学校体育课程目标,促进学生积极参加日常体育锻炼和上好体育课,提高学生的体质和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考生。

第二章 考试的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凡身体健全的学生,必须进行体育相对集中考试,满分为30分,参加考试的考生将分数计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后,一并划定总成绩等级,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依据。

1.体育集中考试满分为30分,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以下五类中,任选其中三类进行考试,每类限选一项,每项满分为10分。

第一类:跑---------50米跑,100米跑,3 分钟25米往返跑;

第二类:跳---------立定跳远,急行跳远,跳高;

第三类:力量------原地掷实心球(2kg),1分钟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

第四类:民族体育------抛绣球,踢毽子,武术(刀、枪、剑、棍、长拳、南拳、太极拳其中之一);

第五类:兴趣特长------篮球(往返运球投篮),排球(扣球),足球(绕杆射门),乒乓球(一推一攻),羽毛球(扣杀球),健身操(3分钟规定曲目和动作),游泳(50米不限姿势游)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单项测评(作为参考,不列入总分,不作为评分依据)。由学校按国家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学生的身高标准体重和肺活量体重指数。

第四条

1.凡临时伤、病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填写《南宁市2011年初中毕业升学伤、病考生体育免试申请表》(附表1),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市(县)招生考试办公室批准,可免予参加集中考试,但分数只能记0分;也可另写申请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原则上安排在文化考试前一周左右进行,按实际得分记入考生初中升学考试总成绩。

2.身体残疾的考生平时正常上体育课,且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经本人申请,填写《南宁市2011年初中毕业升学残疾考生体育免试登记表》(附表2),又具有经市残联审批办理的残疾证,经学校同意,报市(县)招生考试办公室批准,可免予集中考试,按15分计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

3.残疾考生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以上五类考试项目中,任选其中三类,每类限选一项参加考试,每项满分为10分,凡参加集中考试的残疾考生,最低分不少于15分计入初中升学考试总成绩。

4.患有慢性疾病、心脏病等(如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肾炎、红斑狼疮、猩红热、哮喘病等),经本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1年以上病历的考生,经市(县)招生考试办公室批准可以免参加集中考试,按15分计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也可申请(有家长签字)在以上五类考试项目中任选其中三个项目参加考试,评分标准按健全考生评分标准进行,每项满分10分,按实际得分计入初中升学考试总分。

5.不参加集中考试的伤、病、残考生,有关证明材料须存入档案,供录取学校参阅。

第三章 考试时间、经费及补考

第七条 1.各校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单项测评应于4月29日前完成,集中考试5月17日前完成。为了减轻农村考生的经费负担,各县可在每乡(镇)设一个考场,尽量安排考生在本乡(镇)就近条件较好的学校参加体育考试。各考场的选定、具体考试日期等,由市(县)招生考试办公室安排、确定,并提前向考生公布。

2.考生必须在半天内完成三类考试,考试成绩应当场向考生本人宣布。

3.考生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数额交纳体育考试费。各校不能巧立名目乱收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单项测评应在课堂上完成,不得收费,历届考生回原毕业学校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单项测评。集中考试,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组织好体育考试的各项工作。

4.已报名的考生,因临时伤、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未能参加体育集中考试者,由考生本人申请,经市(县)招生考试办公室同意,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以市(县)为单位,集中考生到一个考点,在文化考试前一周左右进行。

第四章 学校及各级教育部门职责

第八条 学校要把实施体育考试中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单项测评列入学校议事日程;要明确有关人员职责,建立并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在进行体育备考和组织学生参加集中考试过程中,要教育学生正确使用体育器械和设施,尤其注意体育运动中的安全,要密切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对患有各种疾病急性期的学生,要主动、及时地向学生提出建议,让学生遵照医嘱服药和休息,帮助学生办理在规定期限内补考手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肾炎、肺结核等刚病愈的学生,不宜参加大运动量活动和体育集中考试。

第十条 市(县)初中毕业升学招生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体育集中考试工作的领导,进行督导检(抽)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科(股)室要加强指导,对所属中学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一条 监考评分员由市(县)初中毕业升学招生考试办公室挑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熟悉业务,无直系亲属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同志,报市(县)初中毕业升学招生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并由市(县)教育局指派专人负责培训。

第十二条 市(县 )初中毕业升学招生考试领导小组要组织考风考纪监察员到各考场(含补考考场)负责监督体育集中考试工作。

第五章 体育考试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各学校在贯彻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科目考试办法的过程中,对安全工作不得有丝毫的放松和懈怠,要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 要根据体育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运动强度掌握、自我保护等知识的教育和指导,引导和教育学生科学锻炼身体,正确对待体育考试,实事求是,不隐瞒疾病。如学生感到身体不适,教师不要强迫学生参加训练或考试,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务人员安全防事故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处理一些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认真做好学生考前体质情况的摸底工作,尤其是对心肺功能的检查,建立有学生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并符合免试条件的学生实行免试。

第十六条 各县所设立的考点要保证考试所需要的物质条件,考场及考试器材设置应符合安全要求,考场要设立医疗救护点,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设备,并与当地医疗救护机构保持联系,各校要认真制订好体育中考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在交通不便、考生分散的农村学校,各县要结合实际合理设置考场,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学生就近考试,确保学生安全。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单项测评工作,有敷衍失职行为的教师和学校,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南宁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南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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