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户口在户口所在区县学校就读的应届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往届考生原则上在原就读学校报名,若因特殊情况,也可在户口所在区县招办指定报名点报名。
(二)本市户口在非户口所在区县就读的考生,如不回户口所在区县报名的,必须办理借考手续,填写《汕头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借考及借读申请表》(以下简称《借考申请表》,见附件3)。在填报志愿时,此类考生有两种选择:其一,填报本人户口所在区县的学校志愿(以下简称借考其二,填报借考区县学校的扩招生、择校生和部分只招收计划生的中学志愿(以下简称借考借读)。两种选择,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考生申请借考时,应做出明确选择。在《借考申请表》选择栏中相应的位置打表示。
(三)本市户口在外市学校就读的考生回户口所在区县招生办报名。
(四)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口考生和本市户口跨区县借读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考生填写《汕头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照顾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照顾对象申请表》,详见附件5)经所在区县招生办批准,可照顾享受与所在区县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同等报考录取资格(此类考生以下简称照顾对象)。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残疾军人的子女(提供国家民政部或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证书)。
2.驻汕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提供驻汕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证明)。
3.在本市工作的环卫工人和殡葬工人的子女(父母一方必须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凭区县级环卫部门或民政部门证明)。
4.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父母结婚证,考生出生证)。
5.经市人社局确认的引进人才的子女(提供市人社局颁发的证件)。
6.已在本市申请入户但还在办理过程的考生(中心城区凭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办证回执;其他区县凭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办证回执),迁移证明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同时应于5月15日前提供已入户证明(提供户口本原件,交复印件)。
7.台湾同胞子女(提供台湾地区签发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的台湾同胞子女),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按粤台通〔2006〕29号文规定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五)非本市户口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接受完义务教育后的随迁子女报名条件和办法另行通知。
(一)本市户口在户口所在区县学校就读的应届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往届考生原则上在原就读学校报名,若因特殊情况,也可在户口所在区县招办指定报名点报名。
(二)本市户口在非户口所在区县就读的考生,如不回户口所在区县报名的,必须办理借考手续,填写《汕头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借考及借读申请表》(以下简称《借考申请表》,见附件3)。在填报志愿时,此类考生有两种选择:其一,填报本人户口所在区县的学校志愿(以下简称借考其二,填报借考区县学校的扩招生、择校生和部分只招收计划生的中学志愿(以下简称借考借读)。两种选择,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考生申请借考时,应做出明确选择。在《借考申请表》选择栏中相应的位置打表示。
(三)本市户口在外市学校就读的考生回户口所在区县招生办报名。
(四)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口考生和本市户口跨区县借读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考生填写《汕头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照顾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照顾对象申请表》,详见附件5)经所在区县招生办批准,可照顾享受与所在区县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同等报考录取资格(此类考生以下简称照顾对象)。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残疾军人的子女(提供国家民政部或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证书)。
2.驻汕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提供驻汕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证明)。
3.在本市工作的环卫工人和殡葬工人的子女(父母一方必须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凭区县级环卫部门或民政部门证明)。
4.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父母结婚证,考生出生证)。
5.经市人社局确认的引进人才的子女(提供市人社局颁发的证件)。
6.已在本市申请入户但还在办理过程的考生(中心城区凭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办证回执;其他区县凭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办证回执),迁移证明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同时应于5月15日前提供已入户证明(提供户口本原件,交复印件)。
7.台湾同胞子女(提供台湾地区签发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的台湾同胞子女),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按粤台通〔2006〕29号文规定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五)非本市户口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接受完义务教育后的随迁子女报名条件和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