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4年体育考试继续采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考试与学生运动技能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总分满分为40分。其中体质健康标准20分;运动技能20分。体质健康标准考试项目为肺活量体重指数、身高标准体重、立定跳远、坐位体前屈,考试标准按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8分六档记分(体质健康标准考试原始分与分档成绩换算办法见下表)。
各县(市、区)须于体质健康测试结束后,将体质测试分项记录的原始数据报台州市教育考试院,此数据将作为对普通高中学生体质监测的起点成绩。运动技能考试分二类,考生须在两类项目中各选一个项目考试:项目一为长跑与游泳二选一。长跑项目为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游泳项目男女均为50米距离(游泳采取达标形式,只要游完50米即可得10分)。项目二为上肢类:实心球、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下肢类:跳绳。技能类:排球垫球、篮球运球投篮等,以上项目多选一。运动技能考试项目考试要求见附件2,评分表见附件3。各地应积极放开选考项目,防止体育课程的应试化倾向,促进学生多样化发展。
(2)从2015年开始,体育考试将采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考试与学生耐力素质、力量素质和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具体项目见下表(共分四类十二项)。
其中,力量素质类的上、下肢考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每年抽签确定其中1类考试,每类考试项目由考生选考一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考试形式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自定,但必须加强统筹监控,确保考试公平。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按本《意见》规定的项目要求和分值组织体育考试。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开足开齐体育课程,全面落实大课间制度,确保学生每日体育锻炼一小时。要坚决克服体育考试中的应试倾向,不断扩大开考项目数量,让学生有充分的选择权,促进学生有特长发展。为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各县(市、区)教育局尽可能地创造条件,积极开设游泳考试项目。
(3)体育考试免考:已领取残疾证的残疾考生,未修体育课又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体育考试成绩总分记25分;因身体原因经批准体育免修一年以上,且不能参加体育考试者,体育考试成绩总分记20分;考生因病不能参加体育考试,且平时体育课表现较好的考生总分记15分。
(4)体育考试时间:各地在5月底前完成。
(5)考点设置:体育考试的所有项目均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考点设置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考生分布情况确定。监考人员须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委派,本校教师不得担任本校考生的监试评分工作。
(6)要强化体育考试的严肃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切实重视体育测试在教育活动中的作用,做到严格、规范。体质健康标准考试所使用的仪器须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体质健康标准考试数据必须一式三份,学校和监考人员各执一份,一份(数据库)报送市教育考试院。体育测试的成绩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查实的要重新进行公开测试,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县(市、区)教育局应设立举报电话。
(7)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体育考试工作的管理,认真规范地组织好体育考试。在组考各环节上要以安全为前提,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学生和考评人员的人身安全。学校在体育考试前应给家长发一封信,告知家长体育考试的相关情况和要求,学生身体有异常的,家长要及时告知学校。学校也要组织班主任和校医逐一摸清学生的身体状况,对不宜参加体育考试的,要及时做好考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办理免试手续,避免发生意外。学生赴考必须有校领导带队,所乘车辆必须是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正规客运车辆,严禁超载超速。各校要制订体育考试赴考方案并报县(市、区)教育局批准。
(1) 2014年体育考试继续采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考试与学生运动技能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总分满分为40分。其中体质健康标准20分;运动技能20分。体质健康标准考试项目为肺活量体重指数、身高标准体重、立定跳远、坐位体前屈,考试标准按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8分六档记分(体质健康标准考试原始分与分档成绩换算办法见下表)。
各县(市、区)须于体质健康测试结束后,将体质测试分项记录的原始数据报台州市教育考试院,此数据将作为对普通高中学生体质监测的起点成绩。运动技能考试分二类,考生须在两类项目中各选一个项目考试:项目一为长跑与游泳二选一。长跑项目为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游泳项目男女均为50米距离(游泳采取达标形式,只要游完50米即可得10分)。项目二为上肢类:实心球、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下肢类:跳绳。技能类:排球垫球、篮球运球投篮等,以上项目多选一。运动技能考试项目考试要求见附件2,评分表见附件3。各地应积极放开选考项目,防止体育课程的应试化倾向,促进学生多样化发展。
(2)从2015年开始,体育考试将采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考试与学生耐力素质、力量素质和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具体项目见下表(共分四类十二项)。
其中,力量素质类的上、下肢考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每年抽签确定其中1类考试,每类考试项目由考生选考一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考试形式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自定,但必须加强统筹监控,确保考试公平。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按本《意见》规定的项目要求和分值组织体育考试。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开足开齐体育课程,全面落实大课间制度,确保学生每日体育锻炼一小时。要坚决克服体育考试中的应试倾向,不断扩大开考项目数量,让学生有充分的选择权,促进学生有特长发展。为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各县(市、区)教育局尽可能地创造条件,积极开设游泳考试项目。
(3)体育考试免考:已领取残疾证的残疾考生,未修体育课又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体育考试成绩总分记25分;因身体原因经批准体育免修一年以上,且不能参加体育考试者,体育考试成绩总分记20分;考生因病不能参加体育考试,且平时体育课表现较好的考生总分记15分。
(4)体育考试时间:各地在5月底前完成。
(5)考点设置:体育考试的所有项目均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考点设置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考生分布情况确定。监考人员须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委派,本校教师不得担任本校考生的监试评分工作。
(6)要强化体育考试的严肃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切实重视体育测试在教育活动中的作用,做到严格、规范。体质健康标准考试所使用的仪器须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体质健康标准考试数据必须一式三份,学校和监考人员各执一份,一份(数据库)报送市教育考试院。体育测试的成绩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查实的要重新进行公开测试,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县(市、区)教育局应设立举报电话。
(7)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体育考试工作的管理,认真规范地组织好体育考试。在组考各环节上要以安全为前提,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学生和考评人员的人身安全。学校在体育考试前应给家长发一封信,告知家长体育考试的相关情况和要求,学生身体有异常的,家长要及时告知学校。学校也要组织班主任和校医逐一摸清学生的身体状况,对不宜参加体育考试的,要及时做好考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办理免试手续,避免发生意外。学生赴考必须有校领导带队,所乘车辆必须是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正规客运车辆,严禁超载超速。各校要制订体育考试赴考方案并报县(市、区)教育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