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招生优惠政策
(一)身份类优惠:
1.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3分录取;
2.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文件要求执行。
3.烈士子女:根据考生意愿录取。
(二)特长类优惠:
1.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证书获得者,加3分录取。
2.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获得者,加5分录取。
以上等级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二年内有效,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八至九年级(即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5日内,下同)获得有效。
(三)竞赛类优惠:
1.下列获奖者,加3分录取:
(1)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或浙江省运动会个人项目第46名,集体项目第46名的主力队员。
(2)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田径,篮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联赛,游泳,健美操比赛个人项目第46名,集体项目第46名的主力队员。
(3)获得台州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初中男子组和初中女子组个人项目比赛前3名,篮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联赛,游泳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第一名主力队员。
(4)获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科技创新)个人项目二等奖者(发明、科技创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二等奖者。
以上获奖,在优惠加分时二年内有效,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八至九年级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5)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艺术节、合唱节、舞蹈节中学组独唱、重唱(4人及以下)、戏剧曲艺(4人以下)、独奏、协奏、齐奏(4人及以下)、独舞、双人舞、3人舞等现场比赛个人项目第46名或二等奖者。获得台州市教育局主办的以上比赛个人项目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三年内有效,即初中教育阶段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2.下列奖次获得者加5分录取:
(1)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或浙江省运动会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名主力队员。
(2)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田径,篮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联赛,游泳,健美操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名主力队员。
(3)获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科技创新)个人项目一等奖者(发明、科技创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二年内有效,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八至九年级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4)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艺术展演中学组独唱、重唱(4人及以下)、戏剧曲艺(4人以下)、独奏、协奏、齐奏(4人及以下)、独舞、双人舞、3人舞等现场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或一、二等奖者;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以上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或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三年内有效,即初中教育阶段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3.下列奖次获得者加10分录取:
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游泳、羽毛球和武术等八大类项目上,初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举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6名的考生。
(四)其他由教育行政部门编号发文(如浙教体X号、台教基X号等)的竞赛同奖次者。
(五)有关要求与说明
(1)烈士子女考生除提供《烈士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外,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相关证明(包括烈士通知书文号、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烈士子女抚恤金发放证明)。
(2)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享受中考优待对象须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并出具证明,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会同人武部、民政局联合审定。
(3)少数民族考生需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到县民族工作部门复核认定备案。
(4)三侨生需填写《台州市中考三侨生身份审核表》,按要求办理。
(5)台湾省籍考生,需提供台湾省籍的户籍证明原件,并交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考生本人页)。
(6)竞赛类考生还须出示相应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若是复印件,须经主管部门盖章和负责人签名证明),集体项目须是主力队员,并有上场比赛的证明。
(7)获奖和艺术特长考试属同类专业的考生不重复加分。各级体艺竞赛同一项目获奖不重复加分。各类加分(包括各小项加分)不重复累计。
(8)凡符合优惠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必须在学校内公示,学校应把各类考生加分登记表(详见附件4、5),提供相应的材料,于6月5日前报县教育局招生自考办,逾期不予受理。经玉环教育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承认。
普通高中招生优惠政策
(一)身份类优惠:
1.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3分录取;
2.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文件要求执行。
3.烈士子女:根据考生意愿录取。
(二)特长类优惠:
1.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证书获得者,加3分录取。
2.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获得者,加5分录取。
以上等级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二年内有效,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八至九年级(即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5日内,下同)获得有效。
(三)竞赛类优惠:
1.下列获奖者,加3分录取:
(1)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或浙江省运动会个人项目第46名,集体项目第46名的主力队员。
(2)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田径,篮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联赛,游泳,健美操比赛个人项目第46名,集体项目第46名的主力队员。
(3)获得台州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初中男子组和初中女子组个人项目比赛前3名,篮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联赛,游泳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第一名主力队员。
(4)获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科技创新)个人项目二等奖者(发明、科技创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二等奖者。
以上获奖,在优惠加分时二年内有效,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八至九年级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5)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艺术节、合唱节、舞蹈节中学组独唱、重唱(4人及以下)、戏剧曲艺(4人以下)、独奏、协奏、齐奏(4人及以下)、独舞、双人舞、3人舞等现场比赛个人项目第46名或二等奖者。获得台州市教育局主办的以上比赛个人项目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三年内有效,即初中教育阶段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2.下列奖次获得者加5分录取:
(1)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或浙江省运动会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名主力队员。
(2)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田径,篮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联赛,游泳,健美操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名主力队员。
(3)获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科技创新)个人项目一等奖者(发明、科技创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二年内有效,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八至九年级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4)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艺术展演中学组独唱、重唱(4人及以下)、戏剧曲艺(4人以下)、独奏、协奏、齐奏(4人及以下)、独舞、双人舞、3人舞等现场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或一、二等奖者;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以上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或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三年内有效,即初中教育阶段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3.下列奖次获得者加10分录取:
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游泳、羽毛球和武术等八大类项目上,初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举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6名的考生。
(四)其他由教育行政部门编号发文(如浙教体X号、台教基X号等)的竞赛同奖次者。
(五)有关要求与说明
(1)烈士子女考生除提供《烈士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外,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相关证明(包括烈士通知书文号、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烈士子女抚恤金发放证明)。
(2)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享受中考优待对象须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并出具证明,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会同人武部、民政局联合审定。
(3)少数民族考生需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到县民族工作部门复核认定备案。
(4)三侨生需填写《台州市中考三侨生身份审核表》,按要求办理。
(5)台湾省籍考生,需提供台湾省籍的户籍证明原件,并交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考生本人页)。
(6)竞赛类考生还须出示相应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若是复印件,须经主管部门盖章和负责人签名证明),集体项目须是主力队员,并有上场比赛的证明。
(7)获奖和艺术特长考试属同类专业的考生不重复加分。各级体艺竞赛同一项目获奖不重复加分。各类加分(包括各小项加分)不重复累计。
(8)凡符合优惠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必须在学校内公示,学校应把各类考生加分登记表(详见附件4、5),提供相应的材料,于6月5日前报县教育局招生自考办,逾期不予受理。经玉环教育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