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制度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规定,特制订我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方案。
一、考试参加对象
2013年升入高中阶段学校(普高、职高和中等职业类学校)的应届和往届初中毕业生,均需参加考试,不参加者不得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宿迁市跨县(区)借读的毕业生,可在借读所在地参加考试;宿迁籍学生在外地借读者,必须回宿迁市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与考点设置
1.考试时间:在2013年4月中旬至5月上旬期间进行。
2.考点设置:以方便考生,有利组织,保障安全为原则,以有400米塑胶跑道的学校为主分别设立考点,适当兼顾地域分布情况增设其他考点。城区考场可集中或分片设置,农村考场可采取送考到校等形式,进行封闭式考试。未按此要求操作的考区,一经查实,此考区考生的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不计入中考总分,责任由考区负责。
3.具体操作: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定具体的考试日期(5月10日前必须全部结束)。市直学校和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洋河新城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定于4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方案上报:各县(区)关于考点设置、日程安排、考试组织等考试方案请于2013年3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经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届时市教育局将派员巡视。
三、考试的实施
1.考试分值:宿迁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总分值为40分,计入中考总分。
2.考试项目及分值:分为必考项目和选考项目。必考项目为耐久跑(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立定跳远、掷实心球三项,选考项目可从篮球运球、排球垫球、足球运球三项中任选一项。其中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满分为15分,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各为10分,选考项目为5分。
3.评分标准:附后,项目考试要求参照《2011年宿迁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指南》执行。
4.测试要求:所有测试项目的分值和评分标准由市教育局统一公布,所有项目的考试均由市或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各县(区)不得改变项目、分值以及评分标准,也不得把某类考试项目分期分时段进行,更不得把考试项目安排由学校操作。一经举报并查实,该项目所有考生成绩作零分处理。
5.成绩上报:考试结束后,各考区要及时将考试成绩单交考生现场签字确认。考生分数由各县(区)教育局体卫艺科负责汇总,于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洋河新城和市直初中学校成绩由市教育局体卫艺处统一汇总。
四、考试的收费标准
宿迁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费用按照宿价费〔2005〕40号文件执行,每生收取报名考试费10元。
五、对伤、病、残及其它特殊情况考生的处理办法
1.类别:
(1)不能正常参加学校体育课、体育活动,确实丧失全部考试项目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可申请全部免试,体育考试成绩按满分的70%计入中考总分;确实丧失某些运动能力而不能参加某一项目考试的学生,可申请免试某一项目,其成绩按该类项目满分的70%计入总分。
(2)考生身体发育异常(如侏儒症、巨人症、肥胖症等),明显残疾或畸形(如严重脊柱弯曲、鸡胸等),但平时仍上体育实践课,可按考试项目申请减试1-2项,该项得分按所减项目分值的70%计算,即:考试项目得分+减试项目满分值70%=总得分。
(3)因暂时伤病及其它特殊因素暂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试。
2.程序:
(1)申请免试的学生须在3月20日前,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均为原件),其中,残疾学生须提供经宿迁市残联认定残疾的书面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经班主任签字、校长签字、学校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3月底前一并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免试。
(2)申请减试和缓试的学生须提前一个星期(特殊情况外),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均为原件),申请经班主任签字、校长签字、学校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减试和缓试。
六、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体育考试是中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考试。各县(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要统一和严格器材规格、场地标准,统一评分标准,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绝不允许弄虚作假、考场舞弊,一经发现,有关考生成绩一律作零分处理。
2.保证考试安全。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制定好紧急事故处理预案;要加强对考试场地、器材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要认真做好学生考前体检工作,特别要重视学生心肺功能的检查,杜绝意外事故发生;各考点要配备医护人员,设立医疗救护点,并与当地医疗救护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要注意交通和饮食安全,防患于未然。
宿迁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制度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规定,特制订我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方案。
一、考试参加对象
2013年升入高中阶段学校(普高、职高和中等职业类学校)的应届和往届初中毕业生,均需参加考试,不参加者不得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宿迁市跨县(区)借读的毕业生,可在借读所在地参加考试;宿迁籍学生在外地借读者,必须回宿迁市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与考点设置
1.考试时间:在2013年4月中旬至5月上旬期间进行。
2.考点设置:以方便考生,有利组织,保障安全为原则,以有400米塑胶跑道的学校为主分别设立考点,适当兼顾地域分布情况增设其他考点。城区考场可集中或分片设置,农村考场可采取送考到校等形式,进行封闭式考试。未按此要求操作的考区,一经查实,此考区考生的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不计入中考总分,责任由考区负责。
3.具体操作: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定具体的考试日期(5月10日前必须全部结束)。市直学校和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洋河新城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定于4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方案上报:各县(区)关于考点设置、日程安排、考试组织等考试方案请于2013年3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经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届时市教育局将派员巡视。
三、考试的实施
1.考试分值:宿迁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总分值为40分,计入中考总分。
2.考试项目及分值:分为必考项目和选考项目。必考项目为耐久跑(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立定跳远、掷实心球三项,选考项目可从篮球运球、排球垫球、足球运球三项中任选一项。其中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满分为15分,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各为10分,选考项目为5分。
3.评分标准:附后,项目考试要求参照《2011年宿迁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指南》执行。
4.测试要求:所有测试项目的分值和评分标准由市教育局统一公布,所有项目的考试均由市或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各县(区)不得改变项目、分值以及评分标准,也不得把某类考试项目分期分时段进行,更不得把考试项目安排由学校操作。一经举报并查实,该项目所有考生成绩作零分处理。
5.成绩上报:考试结束后,各考区要及时将考试成绩单交考生现场签字确认。考生分数由各县(区)教育局体卫艺科负责汇总,于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洋河新城和市直初中学校成绩由市教育局体卫艺处统一汇总。
四、考试的收费标准
宿迁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费用按照宿价费〔2005〕40号文件执行,每生收取报名考试费10元。
五、对伤、病、残及其它特殊情况考生的处理办法
1.类别:
(1)不能正常参加学校体育课、体育活动,确实丧失全部考试项目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可申请全部免试,体育考试成绩按满分的70%计入中考总分;确实丧失某些运动能力而不能参加某一项目考试的学生,可申请免试某一项目,其成绩按该类项目满分的70%计入总分。
(2)考生身体发育异常(如侏儒症、巨人症、肥胖症等),明显残疾或畸形(如严重脊柱弯曲、鸡胸等),但平时仍上体育实践课,可按考试项目申请减试1-2项,该项得分按所减项目分值的70%计算,即:考试项目得分+减试项目满分值70%=总得分。
(3)因暂时伤病及其它特殊因素暂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试。
2.程序:
(1)申请免试的学生须在3月20日前,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均为原件),其中,残疾学生须提供经宿迁市残联认定残疾的书面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经班主任签字、校长签字、学校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3月底前一并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免试。
(2)申请减试和缓试的学生须提前一个星期(特殊情况外),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均为原件),申请经班主任签字、校长签字、学校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减试和缓试。
六、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体育考试是中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考试。各县(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要统一和严格器材规格、场地标准,统一评分标准,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绝不允许弄虚作假、考场舞弊,一经发现,有关考生成绩一律作零分处理。
2.保证考试安全。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制定好紧急事故处理预案;要加强对考试场地、器材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要认真做好学生考前体检工作,特别要重视学生心肺功能的检查,杜绝意外事故发生;各考点要配备医护人员,设立医疗救护点,并与当地医疗救护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要注意交通和饮食安全,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