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5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10分。
1、获得2011-2012学年度省、市级体育比赛( 具体比赛见附件2) 田径、冰上、篮球、排球、乒乓球单项前5名或集体前3 名(市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前三名须为主力队员)奖项的考生(须提交由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处出具的哈尔滨市体优生资格证书) 。
2、第二十四届哈尔滨市学校艺术节中小学生艺术类比赛绘画、国画、书法、版画、卡通画、篆刻、独唱、独舞、独奏(民族拉弦乐、民族弹拨乐、民族吹奏乐、西洋管乐、西洋弦乐、键盘乐6项)初中组一等奖获得者;第二十四届哈尔滨市学校艺术节中小学生艺术类比赛集体项目比赛中集体器乐、集体舞蹈两项比赛获初中组一等奖的主力队员;第二十九届哈尔滨市中小学生冰雕比赛、第十一届哈尔滨市中小学生雪雕比赛初中组一等奖获得者;2011-2012学年度获得省级艺术类比赛(黑龙江省教育厅主办,经由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荐参加现场比赛)二等奖以上的考生和获得国家级艺术类比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办,经哈尔滨市教育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逐级推荐并现场参赛)三等奖以上的考生。(上述考生须提交相关获奖证书,获得国家级艺术类比赛三等奖以上及省级艺术类比赛二等奖以上的考生,还需提交哈尔滨市教育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逐级推荐的参赛证明及获奖情况证明)。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 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4 分, 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10 分。
1、 烈士子女( 须提交户口簿及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和1983 年后颁发的烈士证明书);
2、 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和锡伯族的考生( 须提交户口簿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 。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2.5 分, 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5 分。
1、 全国劳动模范子女( 须提交户口簿、市总工会证明及考生父母获得的由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原件;
2、 获得省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和享受省政府或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子女(须提交户口簿及考生父母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
3、 华侨子女、归侨子女(须提交归侨侨眷身份证、户口簿及市外事办侨政宣教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不含去台人员家属)(须提交户口簿和市台办证明);
4、为我市引资到位100 万美元以上的侨眷子女(须提交归侨侨眷身份证、户口簿、市外事办侨政宣教处证明和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外来投资服务处出具的引资证明);
5、驻哈或在外服役原籍在本市的军人子女(须提交军官证及复印件、军人配偶和子女户口、军人和配偶结婚证、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军人子女中考加分申请表) 。
(四)用朝鲜语授课的朝鲜族中学的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录取时加5 分( 须提交学籍); 除蒙古、 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和锡伯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的考生,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录取时加3分( 须提交户口簿) 。
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 不重复加分。
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须在报名时出具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5 月21日 以后提交的证明无效。出具的所有证明材料均须同时提供复印件。
考生加分资格审查程序为: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须在报名时向学校( 或户口所在区中招办) 提交要求的有关证明,考生所在学校班主任和主管校长审查认定后,由考生填报政策性加分审批表,校长签字,报区中招办审查后报市招考办, 市招考办实行集体交叉审批。
军人子女中考加分的审查程序为: 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统一汇总( 军人所在单位不在驻地的,将审查材料报居住地人武部政工科审查汇总) 后报哈尔滨市军人子女教育办公室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军人子女携带审查材料交学校,学校审查认定后, 考生填报政策性加分审批表,学校汇总后报区中招办审查,市招考办审批。
除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和锡伯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和用朝鲜语授课的朝鲜族考生须在报名时向学校(或户口所在区中招办)提交要求的有关证明, 学校审查认定后, 考生填报政策性加分审批表, 学校报区中招办审批。
凡具备政策性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报名时提交要求的相关证明,所在学校班主任和主管校长审查认定后, 在学校张榜公示一周,对有异议的考生,学校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并及时报区、市中招办审核; 无异议的,填报《2012 年中等学校招生政策性加分审批表》,区中招办审查后, 报市招考办审批。市招考办将在规定时间内对审批合格的获重点高中政策性加分资格的考生进行媒体公示。在公示期间, 如有线索清楚的具体举报,一经查实,按照舞弊行为处理, 取消其政策加分, 同时取消其报考省、市重点高中资格,并将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出具假证明(书)及相关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县(市)考生的加分政策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 参照《关于调整我市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考生加分政策的意见》,自主确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5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10分。
1、获得2011-2012学年度省、市级体育比赛( 具体比赛见附件2) 田径、冰上、篮球、排球、乒乓球单项前5名或集体前3 名(市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前三名须为主力队员)奖项的考生(须提交由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处出具的哈尔滨市体优生资格证书) 。
2、第二十四届哈尔滨市学校艺术节中小学生艺术类比赛绘画、国画、书法、版画、卡通画、篆刻、独唱、独舞、独奏(民族拉弦乐、民族弹拨乐、民族吹奏乐、西洋管乐、西洋弦乐、键盘乐6项)初中组一等奖获得者;第二十四届哈尔滨市学校艺术节中小学生艺术类比赛集体项目比赛中集体器乐、集体舞蹈两项比赛获初中组一等奖的主力队员;第二十九届哈尔滨市中小学生冰雕比赛、第十一届哈尔滨市中小学生雪雕比赛初中组一等奖获得者;2011-2012学年度获得省级艺术类比赛(黑龙江省教育厅主办,经由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荐参加现场比赛)二等奖以上的考生和获得国家级艺术类比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办,经哈尔滨市教育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逐级推荐并现场参赛)三等奖以上的考生。(上述考生须提交相关获奖证书,获得国家级艺术类比赛三等奖以上及省级艺术类比赛二等奖以上的考生,还需提交哈尔滨市教育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逐级推荐的参赛证明及获奖情况证明)。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 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4 分, 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10 分。
1、 烈士子女( 须提交户口簿及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和1983 年后颁发的烈士证明书);
2、 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和锡伯族的考生( 须提交户口簿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 。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2.5 分, 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5 分。
1、 全国劳动模范子女( 须提交户口簿、市总工会证明及考生父母获得的由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原件;
2、 获得省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和享受省政府或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子女(须提交户口簿及考生父母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
3、 华侨子女、归侨子女(须提交归侨侨眷身份证、户口簿及市外事办侨政宣教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不含去台人员家属)(须提交户口簿和市台办证明);
4、为我市引资到位100 万美元以上的侨眷子女(须提交归侨侨眷身份证、户口簿、市外事办侨政宣教处证明和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外来投资服务处出具的引资证明);
5、驻哈或在外服役原籍在本市的军人子女(须提交军官证及复印件、军人配偶和子女户口、军人和配偶结婚证、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军人子女中考加分申请表) 。
(四)用朝鲜语授课的朝鲜族中学的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录取时加5 分( 须提交学籍); 除蒙古、 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和锡伯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的考生,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录取时加3分( 须提交户口簿) 。
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 不重复加分。
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须在报名时出具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5 月21日 以后提交的证明无效。出具的所有证明材料均须同时提供复印件。
考生加分资格审查程序为: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须在报名时向学校( 或户口所在区中招办) 提交要求的有关证明,考生所在学校班主任和主管校长审查认定后,由考生填报政策性加分审批表,校长签字,报区中招办审查后报市招考办, 市招考办实行集体交叉审批。
军人子女中考加分的审查程序为: 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统一汇总( 军人所在单位不在驻地的,将审查材料报居住地人武部政工科审查汇总) 后报哈尔滨市军人子女教育办公室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军人子女携带审查材料交学校,学校审查认定后, 考生填报政策性加分审批表,学校汇总后报区中招办审查,市招考办审批。
除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和锡伯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和用朝鲜语授课的朝鲜族考生须在报名时向学校(或户口所在区中招办)提交要求的有关证明, 学校审查认定后, 考生填报政策性加分审批表, 学校报区中招办审批。
凡具备政策性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报名时提交要求的相关证明,所在学校班主任和主管校长审查认定后, 在学校张榜公示一周,对有异议的考生,学校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并及时报区、市中招办审核; 无异议的,填报《2012 年中等学校招生政策性加分审批表》,区中招办审查后, 报市招考办审批。市招考办将在规定时间内对审批合格的获重点高中政策性加分资格的考生进行媒体公示。在公示期间, 如有线索清楚的具体举报,一经查实,按照舞弊行为处理, 取消其政策加分, 同时取消其报考省、市重点高中资格,并将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出具假证明(书)及相关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县(市)考生的加分政策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 参照《关于调整我市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考生加分政策的意见》,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