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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中考取消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

发布时间:2014-04-10 11:16:57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西安查字典中考网:陕西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2014年要将所辖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低于50%的统一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所在区县内的薄弱初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20%以内,执行三限政策。

全文如下: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推进初中学生毕业学业考试制度改革,完善高中阶段招生制度,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现就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发挥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推进教育公平的导向作用,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

二、招生计划编制

(一)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编制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招生以学校为单位单列计划、单独招生。普通高中招生要统筹安排,规模适度。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二)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合理划分普通高中招生范围,规范各学校的招生时间、招生程序、入学手续,充分发挥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作用,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跨市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办法需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审批并备案。

(三)普通高中招生要有利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规定,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时,要将所辖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低于50%的统一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所在区县内的薄弱初中学校,分配情况要提前向社会公示。

三、招生录取工作

(一)各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陕西省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教基〔2009〕55号)执行。录取主要依据为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实验操作考核结果等,各项依据应纳入《高中新生录取档案袋》。

(二)普通高中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教体〔2008〕4号)执行。特长生的招生人数要严格控制,招生条件和办法由各市区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学校不得随意扩大特长生的招生规模,变更招生方式。

(三)在我省初中学校参加2014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随迁子女和军人子女享受报考省内普通高中的同等权利。普通高中录取随迁子女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执行。军人子女升入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陕政联〔2012〕106号)执行。

(四)对于综合素质和学业考试优秀的初中毕业生可实行保送生制度,保送生比例不得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保送学生信息必须在所在初中学校公示。

(五)按照教育部等七部委的相关规定,将逐步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2014年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20%以内。择校生招生必须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收费)政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招生计划完成后下达择校生计划,并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2015年将取消择校生招生。

(六)国际课程班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批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学校方可招生。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引导高中学校转变发展方式,关注学生持续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依靠挑选生源,不依赖特殊资源配置,通过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课程改革的推进、教学过程的优化、师生关系的和谐,办出高质量有特色的普通高中,满足人民群众对普通高中教育多元化的需求。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程序和纪律要求,确保全省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中招制度改革,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导和规范生源有序流动;要坚决杜绝将学业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唯一依据的做法;普通高中招生要按照各项录取依据的等级进行录取,不得实行简单等级加分数的录取办法。

(四)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自觉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实事求是做好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引导考生从实际出发,合理选择升学目标。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提前到初中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不得单独组织考试,提前录取。要严格依照2014年招生计划数为新生建立学籍,学籍建立工作要在招生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违规招生、影响招生秩序的学校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请各市(区)教育局将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辖区内的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汇编于2014年5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要将普通高中招生情况及省级示范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定向招生情况报省教育厅。

(六)各市(区)在招生录取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查看原帖参与讨论]

西安查字典中考网:陕西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2014年要将所辖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低于50%的统一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所在区县内的薄弱初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20%以内,执行三限政策。

全文如下: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推进初中学生毕业学业考试制度改革,完善高中阶段招生制度,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现就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发挥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推进教育公平的导向作用,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

二、招生计划编制

(一)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编制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招生以学校为单位单列计划、单独招生。普通高中招生要统筹安排,规模适度。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二)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合理划分普通高中招生范围,规范各学校的招生时间、招生程序、入学手续,充分发挥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作用,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跨市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办法需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审批并备案。

(三)普通高中招生要有利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规定,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时,要将所辖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低于50%的统一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所在区县内的薄弱初中学校,分配情况要提前向社会公示。

三、招生录取工作

(一)各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陕西省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教基〔2009〕55号)执行。录取主要依据为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实验操作考核结果等,各项依据应纳入《高中新生录取档案袋》。

(二)普通高中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教体〔2008〕4号)执行。特长生的招生人数要严格控制,招生条件和办法由各市区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学校不得随意扩大特长生的招生规模,变更招生方式。

(三)在我省初中学校参加2014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随迁子女和军人子女享受报考省内普通高中的同等权利。普通高中录取随迁子女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执行。军人子女升入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陕政联〔2012〕106号)执行。

(四)对于综合素质和学业考试优秀的初中毕业生可实行保送生制度,保送生比例不得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保送学生信息必须在所在初中学校公示。

(五)按照教育部等七部委的相关规定,将逐步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2014年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20%以内。择校生招生必须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收费)政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招生计划完成后下达择校生计划,并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2015年将取消择校生招生。

(六)国际课程班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批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学校方可招生。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引导高中学校转变发展方式,关注学生持续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依靠挑选生源,不依赖特殊资源配置,通过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课程改革的推进、教学过程的优化、师生关系的和谐,办出高质量有特色的普通高中,满足人民群众对普通高中教育多元化的需求。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程序和纪律要求,确保全省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中招制度改革,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导和规范生源有序流动;要坚决杜绝将学业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唯一依据的做法;普通高中招生要按照各项录取依据的等级进行录取,不得实行简单等级加分数的录取办法。

(四)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自觉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实事求是做好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引导考生从实际出发,合理选择升学目标。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提前到初中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不得单独组织考试,提前录取。要严格依照2014年招生计划数为新生建立学籍,学籍建立工作要在招生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违规招生、影响招生秩序的学校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请各市(区)教育局将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辖区内的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汇编于2014年5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要将普通高中招生情况及省级示范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定向招生情况报省教育厅。

(六)各市(区)在招生录取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查看原帖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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