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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

发布时间:2015-05-26 19:28:59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应届初中毕业生,直接采用学校对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材料。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者,使用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材料。

报考高中中专的普通高考考生,直接使用普通高考政考结果,其它考生使用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各市州不单独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藏区、大小凉山彝区9+3招生除外),学生进校后,体检由学校组织进行。体检工作按照省招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四川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通知》(川招委[2000]57号)文件执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作为体检项目。

七、考生面试和师范类院校艺术、体育专业考试

报考公安中等专业学校和报考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以及报考护士、司法专业的考生,是否进行面试,由学校自行决定。确须面试的学校,由学校与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联系、安排面试时间及相关事宜。

凡进行面试的学校,面试结果应向考生公布,并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十天将面试合格名单分别交考生所在地的市州招办,以便市州招办建档和做好录取准备工作。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从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学校择优录取。面试结果未向考生公布、学校未按时交考生面试合格名单的,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不予投档。面试中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师范院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进行专业考试。新生进校后,学校可根据学生志愿和专业素质进行专业调整。

八、录取照顾政策

(一)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高职录取照顾政策

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可在20分的范围内适当照顾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考委拟定并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执行。

2.三州十七县两区以外的市州(县区)的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3.归国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分值的加分项目,不再累计加分。

符合以上3.4条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有市州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考生的加分(即特征分)材料由市州招办审核后,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特征分数据库结构,建立考生特征分数据库,于7月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三年制中职学校录取时,应优先录取符合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

(三)其他政策规定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业的考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录取。

师范学校招收女生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招生总数的35%。幼儿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是否招收男生以及招收男生的比例由招生学校确定,在省教育考试院或市州招办公布学校招生规模数和招生专业目录时一并向社会公布。

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不得划分录取男女生的比例。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歧视女生,不得歧视应试非英语语种的考生。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应届初中毕业生,直接采用学校对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材料。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者,使用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材料。

报考高中中专的普通高考考生,直接使用普通高考政考结果,其它考生使用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各市州不单独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藏区、大小凉山彝区9+3招生除外),学生进校后,体检由学校组织进行。体检工作按照省招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四川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通知》(川招委[2000]57号)文件执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作为体检项目。

七、考生面试和师范类院校艺术、体育专业考试

报考公安中等专业学校和报考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以及报考护士、司法专业的考生,是否进行面试,由学校自行决定。确须面试的学校,由学校与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联系、安排面试时间及相关事宜。

凡进行面试的学校,面试结果应向考生公布,并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十天将面试合格名单分别交考生所在地的市州招办,以便市州招办建档和做好录取准备工作。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从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学校择优录取。面试结果未向考生公布、学校未按时交考生面试合格名单的,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不予投档。面试中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师范院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进行专业考试。新生进校后,学校可根据学生志愿和专业素质进行专业调整。

八、录取照顾政策

(一)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高职录取照顾政策

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可在20分的范围内适当照顾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考委拟定并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执行。

2.三州十七县两区以外的市州(县区)的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3.归国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分值的加分项目,不再累计加分。

符合以上3.4条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有市州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考生的加分(即特征分)材料由市州招办审核后,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特征分数据库结构,建立考生特征分数据库,于7月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三年制中职学校录取时,应优先录取符合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

(三)其他政策规定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业的考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录取。

师范学校招收女生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招生总数的35%。幼儿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是否招收男生以及招收男生的比例由招生学校确定,在省教育考试院或市州招办公布学校招生规模数和招生专业目录时一并向社会公布。

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不得划分录取男女生的比例。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歧视女生,不得歧视应试非英语语种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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