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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0 09:59:49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中小学:

现将《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成都市教育局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学籍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合理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为45人,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为50人。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八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一年级、七年级新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有关册籍表格,编制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书面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6周。期满仍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家长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无故不到校报到注册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学额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校服务区域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属于本市户籍,且又在本学校服务区域的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按成委办[2003]42号中《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实行特殊优惠的实施办法》办理。

在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在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的子女入学办法的通知》(成教外[2003]9号)办理。

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当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办理。对持有《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统一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05]37号)办理。

市政府工程拆迁涉及小学、初中学生入学,由学生家长持有关证明,小学和中心城区(青羊、锦江、成华、武侯、金牛、高新区,下同)以外的初中学生,在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中心城区初中学生,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制度。

第三章转学借读

第十二条转学是指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和户籍变更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借读申请须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区域内学校学额余缺情况统筹解决。

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另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限。

借读生小学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初中的,应重新办理借读手续,初中借读生至毕业为止。

第十四条学生转(借)学须办理转(借)学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借)学证明的学生。

学生转学联系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学生转(借)学,由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有效证明及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填写《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转(借)学联系表》,经转(借)入(出)双方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同意转(借)出或接收意见后办理正式转(借)学手续。

第十五条本市,市域内学生转学,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原则,依据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转学生安排就读学校。市域内各区(市)县之间学生转学,应由学生家长与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与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明、拟接收转学的学校证明等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开具转学证明,并经转出和接收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签学籍专用章后入学。

各区(市)县辖区内学生转学,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操作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本市学生转往外省市,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接收学校证明等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签学籍专用章,并由家长签收有关转学材料。

学生由外省、市转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有关材料(父母工作调动证明、房产证等)向户籍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非毕业年级接收转学生的工作,每年秋季集中受理一次,具体工作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在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七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第十八条市政府工程拆迁涉及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转学问题,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小学生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初中学生在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中心城区的初中学生到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各学校对转入、转出学生的《转学联系表》,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将有关名单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休学复学退学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要从严管理,因病确需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且出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原件等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准予休学。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认,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学校应将学生休学情况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保留休学生的学籍。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书,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继续休学。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

学生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申请复学的,按照旷课处理。同时,报告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无特殊情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强迫学生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因故死亡,所在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核批后,方可注销学籍。

第五章考勤

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出具书面请假或补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书面证明。

第六章升级跳级留级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一律随班升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八条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合格并批准后可准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九条小学不得招收已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第七章评价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学生的基础性发展目标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的学科学习成绩考核,小学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中、期末各一次。

第三十三条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前向学校教导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三十五条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确认为不及格(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同意后,可以单科免考。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毕业标准按当年市教育局文件要求执行)。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上予以注明。

由普通学校送特殊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或结业,根据学生本人或家长(其他监护人)申请,由保留其学籍的原校或在读学校颁发完成证书。

第三十八条《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校填写盖章后送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无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无效。

第九章奖励处分

第三十九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必须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要以奖励为主。

第四十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并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由学校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的意见,学校提出的处分意见,须经受处分学生家长签署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审批后执行。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拒绝签署书面意见,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学生申诉制度有关规定裁定。

第四十二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撤出时应有被处分学生和家长在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籍档案,并告之被处分学生和家长。

第四十三条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且要征得转入的特殊学校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学施教。

第四十四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经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经本人及其家长书面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依法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我市此前所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其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借)学联系表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

注:1、本表一式三份,接收学校、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2、本表由学生转出学校或接收学校发出,用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

3、签盖顺序:(1)转学生:接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接收学校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2)借读生: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非本市户籍借读生无须填写家长对转出学校的意见一栏。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我市此前所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其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借)学联系表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

注:1、本表一式三份,接收学校、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2、本表由学生转出学校或接收学校发出,用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

3、签盖顺序:(1)转学生:接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接收学校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2)借读生: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非本市户籍借读生无须填写家长对转出学校的意见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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