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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02-07 10:14:49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06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

第三条 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条 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 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 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

第九条 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 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 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 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

第十七条 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四章 借读

第十八条 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第十九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

第二十二条 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二十七条 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六章 其它学籍变更

第二十八条 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 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二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四条 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九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

第六章 其它学籍变更

第二十八条 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 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二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四条 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九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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