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待对象在升学中有哪些加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落实国家各部委有关优抚等政策,市教委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津教委〔2011〕33号),对今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归侨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优待。凡符合升学加分条件,又符合升学优待条件的,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升学加分或升学优待。
具体规定是:
⑴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在升学时给予加分
2010至2011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2010年评选出的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在升学总成绩中加5分。
⑵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升学优待
①烈士子女在升学时降20分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升学时降10分录取。
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升学时降20分录取。
③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子女优先录取。
④凡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⑶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归侨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加分
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援藏、援疆人员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学业考试),在升学总成绩中加5分。
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待对象在升学中有哪些加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落实国家各部委有关优抚等政策,市教委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津教委〔2011〕33号),对今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归侨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优待。凡符合升学加分条件,又符合升学优待条件的,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升学加分或升学优待。
具体规定是:
⑴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在升学时给予加分
2010至2011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2010年评选出的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在升学总成绩中加5分。
⑵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升学优待
①烈士子女在升学时降20分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升学时降10分录取。
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升学时降20分录取。
③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子女优先录取。
④凡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⑶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归侨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加分
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援藏、援疆人员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学业考试),在升学总成绩中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