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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布2013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09 09:57:47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根据市教委制定的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照顾的规定,市中招办拟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申报和审核工作在4月24日至4月26日期间完成,逾期不再补办。

凡符合2013年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照顾范围内的考生,须填写由市中招办统一印制的《2013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照顾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然后到有关单位审核盖章。审核盖章(或出具证明)单位如下:

照顾考生加分额度参考此文:2013天津中考8类考生可享受加分

1.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由学校统一到区县中招办审核登记。

2.归侨子女、归侨考生、华侨在国内子女: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3.台湾省籍考生: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宣传处。

4.援藏、援疆人员子女:派出单位局(总公司)组织(人事)处。

5.少数民族考生:由考生所在校派专人到区县民族宗教办公室集中办理。

6.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市外国专家局。

7.驻津部队军人子女须出具军人所属部队师以上(含师级)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非驻津部队军人子女须出具军人所属部队军以上单位干部部门的身份认定证明。

8.烈士子女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9.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须出具天津市公安局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

10.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须出具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11.上述范围(不含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内的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并回津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须提供原户籍所在市(省、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其中: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所在地市一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报相关区县中招办审核。

为了做好今年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照顾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在招生工作中开展阳光工程的要求,今年本市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照顾名单进行公示。

2012年公示名单:解读2012年天津中考加分和优待考生公示名单

根据市教委制定的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照顾的规定,市中招办拟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申报和审核工作在4月24日至4月26日期间完成,逾期不再补办。

凡符合2013年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照顾范围内的考生,须填写由市中招办统一印制的《2013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照顾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然后到有关单位审核盖章。审核盖章(或出具证明)单位如下:

照顾考生加分额度参考此文:2013天津中考8类考生可享受加分

1.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由学校统一到区县中招办审核登记。

2.归侨子女、归侨考生、华侨在国内子女: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3.台湾省籍考生: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宣传处。

4.援藏、援疆人员子女:派出单位局(总公司)组织(人事)处。

5.少数民族考生:由考生所在校派专人到区县民族宗教办公室集中办理。

6.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市外国专家局。

7.驻津部队军人子女须出具军人所属部队师以上(含师级)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非驻津部队军人子女须出具军人所属部队军以上单位干部部门的身份认定证明。

8.烈士子女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9.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须出具天津市公安局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

10.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须出具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11.上述范围(不含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内的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并回津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须提供原户籍所在市(省、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其中: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所在地市一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报相关区县中招办审核。

为了做好今年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照顾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在招生工作中开展阳光工程的要求,今年本市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照顾名单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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