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教委关于做好2015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津教委中〔2014〕4号),今年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军人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照顾。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在其学业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
2014至2015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2014年评选出的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
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
援藏、援疆人员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
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学业考试)。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可享受降分。
烈士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升学时降20分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升学时降10分录取。
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军人的子女升学时降5分录取。
3.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现役军人子女。
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
2014至2015学年度区县级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4.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照顾条件的,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
政策照顾的申报审核工作按《关于做好2015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津招办中发〔2015〕6号)办理。
根据《市教委关于做好2015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津教委中〔2014〕4号),今年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军人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照顾。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在其学业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
2014至2015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2014年评选出的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
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
援藏、援疆人员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
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学业考试)。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可享受降分。
烈士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升学时降20分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升学时降10分录取。
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军人的子女升学时降5分录取。
3.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现役军人子女。
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
2014至2015学年度区县级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4.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照顾条件的,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
政策照顾的申报审核工作按《关于做好2015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津招办中发〔2015〕6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