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而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现场考试以满分30分记录;过程性考核的计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过程性考核6分至10分的分数评定。
第二类:在初中阶段因病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长期免修体育课的学生,不能参加体育考试,其考试考核成绩按照体育总分40分的60%(24分)记分。
第三类:因临时伤病不能参加现场体育考试的学生,其体育成绩由两部分合计组成,一是按现场考试成绩满分30分的60%即18分记分,二是过程性考核成绩(与正常学生的计分办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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