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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守则

发布时间:2011-06-13 17:03:09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一)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开考前15分钟(语文、数学、英语科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指定试室,除必要的文具,如规定型号的计算器、铅笔、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按规定允许使用计算器的科目,计算器必须按指定的型号,并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试室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二)开卷考试可按要求携带指定的资料,其他仍按第一条要求。

(三)考生在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考场(英语科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前5分钟后不得进入试室),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或交卷两种情况可离开试室外,不得以其他理由离开试室(如确实因身体不适需要上厕所,报告监考员,待监考员报告考场主考同意后,由考场安排工作人员陪同)。强行离开试室者,按交卷离场处理。

(四)考生对号入座后,须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查对。

(五)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规定的地方填涂自己的姓名、考生号、座位号、考场试室号等,不得在答题卡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七)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要严格按要求在答题卡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和铅笔答题或填涂,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改正纸、改正带,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答题卡和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缺页、空白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予以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试室外逗留。

(十)考试中,不准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作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换卷、冒名顶替、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答题卡。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论。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把试卷和答题卡分别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回收点齐后,有秩序地离开试室。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均不准带走。

(十二)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试室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分、取消考试成绩、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

(一)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开考前15分钟(语文、数学、英语科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指定试室,除必要的文具,如规定型号的计算器、铅笔、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按规定允许使用计算器的科目,计算器必须按指定的型号,并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试室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二)开卷考试可按要求携带指定的资料,其他仍按第一条要求。

(三)考生在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考场(英语科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前5分钟后不得进入试室),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或交卷两种情况可离开试室外,不得以其他理由离开试室(如确实因身体不适需要上厕所,报告监考员,待监考员报告考场主考同意后,由考场安排工作人员陪同)。强行离开试室者,按交卷离场处理。

(四)考生对号入座后,须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查对。

(五)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规定的地方填涂自己的姓名、考生号、座位号、考场试室号等,不得在答题卡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七)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要严格按要求在答题卡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和铅笔答题或填涂,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改正纸、改正带,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答题卡和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缺页、空白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予以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试室外逗留。

(十)考试中,不准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作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换卷、冒名顶替、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答题卡。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论。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把试卷和答题卡分别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回收点齐后,有秩序地离开试室。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均不准带走。

(十二)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试室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分、取消考试成绩、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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