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中考招生工作的通知,点击相关标签阅读内容:
(一)报名对象:
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
有关报名的相关说明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三)报名日程表
(四)报名条件一览表
(五)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相关情况说明
详细文件点击下载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说明:1.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 2.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类型
资格
相关证明
报考地
备注
本市户籍考生
应届初中毕业生
本市户籍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
户籍所在区(县)
非本市户籍考生
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
主证人身份证,主证人、学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相关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考生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并毕业之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事宜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往届初中毕业生
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
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单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证明
原持有蓝印户口人员
区(县)公安分局核定名单
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区、县政府台办出具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在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在沪华侨及华侨子女
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出具证明
持外国护照考生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护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中考招生工作的通知,点击相关标签阅读内容:
(一)报名对象:
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
有关报名的相关说明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三)报名日程表
(四)报名条件一览表
(五)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相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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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说明:1.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 2.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类型
资格
相关证明
报考地
备注
本市户籍考生
应届初中毕业生
本市户籍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
户籍所在区(县)
非本市户籍考生
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
主证人身份证,主证人、学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相关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考生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并毕业之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事宜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往届初中毕业生
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
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单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证明
原持有蓝印户口人员
区(县)公安分局核定名单
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区、县政府台办出具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在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在沪华侨及华侨子女
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出具证明
持外国护照考生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