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提前招生录取志愿须是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方可填报。网上填报志愿由考生自主进行,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填报要求操作,在截止时间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补报、撤销或更改志愿。
2.统一招生录取志愿在考生报考区(县)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填报。跨区(县)报考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本人到报考区(县)招生部门,根据报考区(县)的招生计划填报志愿。
3.统一招生录取志愿中,不填报零志愿名额分配志愿中高职贯通志愿,或填报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其一至十五志愿的投档和录取不受影响。
4.填报中高职贯通志愿的考生,必须是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学校招生公示中所规定的要求,若因不符合招生要求而被学校退档,责任由考生及其家长自负。对于有面试要求的学校,考生应当参加学校面试合格后,方能填报。
5.各区(县)及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各项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计划数等),考生可根据分配到本校的名额,自主填报名额分配志愿。
跨区(县)报考的应届初三学生、上海户籍返沪考生、往届生不能填报名额分配志愿。
6.考生应认真填写《志愿表》,考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须在《志愿表》上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学校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考生《志愿表》上报区(县)招生部门后,任何人不得补报、撤销或更改志愿。
7.考生应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志愿。考生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不得要求顺延至下一志愿或退档改投到其它志愿学校。
8.市、区(县)招生部门和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志愿填报和信息输入工作,由各区(县)招生部门在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统一安排下于5月底前结束。
9.提前招生录取的志愿填报和预录取工作与统一招生录取的志愿填报工作同步进行,拟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也必须填写《志愿表》上的志愿。考生一旦在提前招生中被录取,其填报的统一招生录取志愿自然失效;未被录取的,则进入统一招生录取程序。
四、考试
(一)2013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各区(县)招生部门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遵循《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文件规定。
(二)2013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应届初三学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毕业考试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应届初三学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2013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4月底前 体育(体育与健身) 5月底前 理化实验操作技能 5月25日 (星期六) 9:0010:10 思想品德(开卷) 6月15日 (星期六) 9:0010:40 语文 14:0015:40 物理、化学 6月16日 (星期日) 9:0010:45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14:0015:40 数学五、考务
(一)2013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的精神和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各区(县)招生部门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高效运作。
(二)跨区(县)报考的学生在初中就读区(县)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所设科目的考试。其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照顾降分的审核认定也由就读区(县)招生部门负责。
(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的选聘另行发文;其他科目考试评定工作由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及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四)考生若对本人网上评卷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疑议,可在成绩公布后2天内,申请成绩复核。本市应届初三学生到初中就读学校登记,往届生和返沪生到报考区(县)招生部门登记,所有申请由区(县)招生部门汇总,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进行复核。市教育考试院不接受考生成绩复核的个别申请。
成绩复核主要核查成绩处理各环节有无差错,不重新评卷。考生本人及家长不查阅试卷。复核结果由区(县)招生部门通知考生。
六、录取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招生录取,含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荐生、自荐生和中职校自荐生以及航空服务专业、艺术类专业;第二批次为统一招生录取,分为五个类别:(1)零志愿;(2)名额分配志愿;(3)中高职贯通志愿;(4)115志愿(普通高中、中职校);(5)征求志愿(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招生录取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计划为30%,招生计划分配到区(县);自荐生计划为10%,面向全市招生。部分承担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的学校自荐生招生计划可调整至20%,其提前招生录取总计划不变。承担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的试点学校(上海中学、华师大二附中、复旦附中和交大附中)提前招生录取计划可增加到学校招生计划的50%。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招生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明确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及招生学校网站上公示并实施。
(3)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要求及操作程序。
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产生推荐生人选。获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
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3年中考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初三学生数的7%。推荐生需填写《2013年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推荐生信息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推荐表》)。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名单报区(县)教育局或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审定,审定名单由区(县)招生部门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推荐志愿。
未被推荐的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学业状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填写《2013年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自荐生信息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自荐表》),经学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后才具备自荐资格。自荐生名单由区(县)招生部门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
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两者不能兼报。
跨区(县)报考的考生如符合提前招生录取的条件,可在初中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参加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下载或到报考区(县)招生部门申领),由就读学校审核盖章后,将该表送交报考区(县)招生部门审定。自荐名单由区(县)招生部门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
获得资格的推荐生和自荐生根据提前招生录取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5月12日9:00至14日12: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类别的2个志愿。
(4)提前招生录取批次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招生录取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招生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招生学校可在规定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综合评价。
推荐生预录取程序: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等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若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查处。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可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征求志愿(网上填报),每位考生限报1所学校。经征求志愿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招生录取批次。
自荐生预录取程序:考生在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志愿学校投递个人材料(截止日期见学校招生方案),并在网上填报志愿,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自荐生预录取名单,并将名单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招生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凭本人考生登记号和网上填报志愿时使用的密码登录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网上签约系统进行签约。考生与某一招生学校签约后,不能与其它学校重复签约。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人数不得大于本校自荐生计划数。
(5)被高中学校提前招生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录取总分(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的总分,下同)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则进入统一招生录取批次。
2.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要求
(1)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招生录取自荐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
(2)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工作要求详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13〕3号)。
3.提前招生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1)各区(县)教育局、招生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招生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招生录取推荐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县)的提前招生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学生数必须在初中学校及区(县)全额公示;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提前招生录取规定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学校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3)招生学校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提前招生录取工作,不得超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13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招生的方法。
(1)零志愿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学校统一招生录取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
(2)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在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见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零志愿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只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名额分配志愿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本区(县)初中学校的招生方法。
(1)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5%。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县)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具有2013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初三学生数的比例,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本区(县)各有关初中学校。
(3)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县)招生部门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高职贯通志愿招生
(1)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招生学校须事先公示招生要求、招生计划等内容。
(2)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照中高职贯通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考生若报考有面试要求的学校,须面试合格,方可参加招生录取。
考生一旦被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则后面志愿自然失效。被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其档案材料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按1:1的比例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统筹,部分区(县)的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上海市回民中学在一至十五志愿中也可面向外区(县)招生,录取总分不低于零志愿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5分。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根据招生计划,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招生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学校2012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县)招生部门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4)部分经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不分专业,考生被录取后,由招生学校组织考生填报专业意向志愿,学校按招生总计划和考生志愿进行专业分班。如果第一志愿专业意向未被录取,学校可在校内其它专业中进行调剂。考生应仔细阅读此类学校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要求,慎重填报志愿。
(5)2013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具体要求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2〕16号)执行,其中可推荐文艺特长生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队分团队名单略有调整(详见附件6)。
2013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办法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文件精神执行。
文艺和体育特长生须经区(县)招生部门审核其中考报名资格。
经批准具有艺体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招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艺体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计划。
招收跨区(县)艺体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招生部门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市级艺体特长生,各区(县)招生部门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自2014年起,市级艺体特长生资格认定和选拔工作将逐步由全市统一管理实施。
5.征求志愿招生
(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县)招生部门组织考生填报征求志愿表,统一投档录取。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招生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3)在区(县)招生部门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部分专业除外)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三)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含合格)以上。
(四)经市教委批准,已被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学校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3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其直升录取名单于5月底前由学校分别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招生部门备案,其他录取名单于7月底前由学校报区(县)招生部门,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五)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3〕19号)的规定执行,加分名单实行市、区(县)和学校三级公示,市级公示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区(县)级公示由区(县)招生部门统一公示,校级公示由学生所在学校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六)经过2013年中考报名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持外国护照学生,无需填报志愿,其录取工作由区(县)招生部门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成绩,参考本区(县)高中录取分数线,统一安排外籍学生进相应高中学校入学。
对于希望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持外国护照学生,由学生本人向中等职业学校提出申请,经招生学校汇总后统一向区(县)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所有入学的外籍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其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执行。
(七)初三学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清单见附件3),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七、考生权益
(一)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得提前分流学生,并采取措施保证符合2013年中考报名条件的学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中考、限定学生报考学校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二)无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和男女性别比例。
(三)各区(县)招生部门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各区(县)招生部门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若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末名有2人或以上录取总分相同,优先录取未享受降分优惠的其他军人子女。同分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区(县)教育局按照有利于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并事先对社会公示。
(六)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招生部门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招生部门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2013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内容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各区(县)招生部门要建立健全中招中考专题网站,加强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力度。
(八)各区(县)招生部门要及时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八、招生部门和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招生部门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要求,配强、配齐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落实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管理,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重视对初三学生的升学指导,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各区(县)应加强对学校领导和毕业班教师进行招生政策、升学指导的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区(县)招生部门要统一按照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
各区(县)招生部门2013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于招生工作完成后及时上交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并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要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七、考生权益
(一)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得提前分流学生,并采取措施保证符合2013年中考报名条件的学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中考、限定学生报考学校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二)无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和男女性别比例。
(三)各区(县)招生部门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各区(县)招生部门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若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末名有2人或以上录取总分相同,优先录取未享受降分优惠的其他军人子女。同分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区(县)教育局按照有利于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并事先对社会公示。
(六)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招生部门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招生部门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2013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内容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各区(县)招生部门要建立健全中招中考专题网站,加强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力度。
(八)各区(县)招生部门要及时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八、招生部门和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招生部门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要求,配强、配齐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落实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管理,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重视对初三学生的升学指导,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各区(县)应加强对学校领导和毕业班教师进行招生政策、升学指导的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区(县)招生部门要统一按照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
各区(县)招生部门2013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于招生工作完成后及时上交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并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要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