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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上海中考中招招生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4-03-26 15:39:04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考试招生改革,积极探索基于学业水平考试的多元评价和招生制度,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可持续发展,市教委现就2014年本市中招工作提出相关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考试招生(以下简称中招)改革,积极探索基于学业水平考试的多元评价和招生制度,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可持续发展,现就2014年本市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本市中招制度,健全中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促进高中阶段教育优质多样协调发展,践行阳光招生工作要求,保证中招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全市中招信息平台的开发应用,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确保考试招生平稳有序进行。

二、考试评价工作

(一)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完善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制度。学业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

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 分,物理满分为90分,化学满分为60分。

以上科目考试定于2014年6月21日(星期六)和6月22日(星期日)举行。

2.体育满分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考试于2014年4月底前举行。具体实施方案继续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13〕7号)执行。

3.思想品德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考试定于2014年5月24日(星期六)举行。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考试于2014年5月底前举行。

5.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县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继续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执行。

6.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考生(电子耳窝植入者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后免予听力检测)参加2014年学业考试时,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7.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9号)的要求,2014年部分区县继续试点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测试,具体方案由试点区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委备案,经公布后组织实施。市教委将在指导区县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从2015年起将在全市实施听力与口语测试的试测。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健全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初中毕业的依据之一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初中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招生录取工作

2014年本市初三学生约为7.7万人,高中阶段录取率预计为98%,普职比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在籍学生不得参加2014年中招录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须参加2014年中招报名并获得报名资格,且须参加语文、数学等科目的学业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

2014年中招录取工作分为提前招生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两个批次进行。本市将进一步健全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多元招生录取机制。

(一)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委负责全市中招计划的宏观管理,对各区县中招计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教育资源,编制本地区中招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级学额控制在每班40名以内(中高职贯通专业及中职校艺术类专业班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由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即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须严格按照已公布的计划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统一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预录取和录取。

(1)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40%,分为推荐生和自荐生两类。其中,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面向外区县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占二分之一,具体由各学校自主决定),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部分承担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的学校自荐生招生计划可调整至20%,其提前招生录取总计划不变。承担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的试点学校(上海中学、华东师范大学附属第二中学、复旦大学附属中学和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四校)提前招生录取计划可增加到学校招生计划的50%。

学校根据上述规定以及自身办学水平、特色,制订提前招生录取计划并报市教委,市教委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结合各区县应届初三学生分布情况对招生学校上报的提前招生录取计划进行调整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

(2)招生录取

① 本市各初中学校须制订学生推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经公示后严格执行。初中学校推荐生人数不得超过符合2014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初三学生数的7%,推荐生名额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必须为本校在籍且在读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获得过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 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名单须由学校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局审定,审定后名单进入市教育考试院提前批招生资格库,学生方可按规定在网上填报相应的志愿。

未被推荐的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学业状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自行向高中招生学校进行自荐。

参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的学生应慎重选择推荐或自荐,两者不能兼报。

② 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招生录取方案。学校须公布招生方案,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间,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学生。预录取学生名单应由招生学校和市教育考试院两级公示。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学生须参加2014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录取总分(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的总分,下同)须达到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否则不予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志愿自动进入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程序。

③各区县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要建立推荐和自荐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2.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以下简称中本),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以下简称中高职),中职校航空服务、艺术类、自荐生(以下统称自主招生)招生录取,统一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录取。

(1)计划

中本招生计划总数为120名,中高职招生计划总数为5500名(其中含招收随迁子女500名)。

中职校自主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其中自荐生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5%。

(2)招生录取

中本、中高职、自主招生三个类别可同时兼报。中本只招收符合本市中招报名条件的本市户籍应届初三学生。招生学校根据专业特点自主确定是否面试或专业考试,并于2014年5月上旬前完成。考生按规定在网上填报志愿,有面试或专业考试要求的志愿须在取得资格后方可在网上填报。考生须参加2014年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科目学业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中本录取总分须达到本市普通公办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中高职录取总分须达到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志愿投档,依据招生学校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择优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志愿自动进入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程序。

3.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要求

提前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委统一部署,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统一实施,各区县、招生学校和初中学校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招生录取。各区县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制定本地区提前招生方案;无提前批次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自行提前招生。如违纪违规,将按照本市中招监察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三)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全市学生(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招生的方法。

(1)计划

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近几年实际招生情况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

(2)招生录取

①录取总分须达到市统一划定的零志愿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 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②上海市回民中学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只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名额分配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本区县初中学校的招生方法。

(1)计划

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5%。由区县教育局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按初三学生数比例分配到本区县各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须事先向社会公示。

(2)招生录取

①考生必须为本校在籍且在读的初三学生,根据分配给本校的高中学校和招生名额数,自主填报志愿。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跨区县报考的考生不参加名额分配招生。

②录取总分须达到市统一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3.部分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综合高中经市教委统筹协调可调整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1)计划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局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经区县教育局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上报市教委备案后,由区县招生部门负责将学校2013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与学校2014年招生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2)招生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并由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在按考生志愿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的统筹下,对未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5.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

2014 年本市体育特长生招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执行。文艺特长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2〕16号)执行。招收的市级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名单应报市教委职能部门确认并经市教育考试院公示7个工作日。区县级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名单应报区县教育局职能部门确认后,由区县中招办公示7个工作日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录取总分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市级体育和文艺特长生资格认定和选拔工作将逐步由全市统一进行管理实施。

6.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学校招生

学校要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于2014年3月中旬前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3月底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学校须严格按照招生方案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直升录取名单于5月底前由学校分别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所在地区招生部门备案,其他录取名单于7月底前由学校报所在地区招生部门,由区招生部门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7.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

(1)盲校、聋青技要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于2014年3月中旬前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2014年3月底起招生学校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格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初三学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命题工作,按2014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规定组织文化考试。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3)盲校、聋青技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4年4月进行。

(4)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三学生,在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若未被各类学校录取,愿意报考且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可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8.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上海市马戏学校和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等7所学校的招生。

学校自主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于2014年3月上旬前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方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名单于8月底前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9.持外国护照学生招生

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85号)第一项第(二)款第8条规定,参加中招报名的持外国护照学生不参加本市提前招生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区县教育局须于4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区县持外国护照学生招生办法和招生学校。学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填报志愿意向,区县教育局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志愿意向统一安排至相应学校入学,入学的持外国护照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10.国际课程班招生和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7号)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计划单列,纳入本市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计划单列,一部分计划纳入本市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另一部分计划可招收非本市中考考生(不纳入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其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国际课程班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0%。

国际课程班招生方案须报所在区县教育局和招生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国际课程班招生由学校根据招生方案,参照本市提前招生录取的时间自主进行预录取。预录取名单须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预录取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具体招生办法另行发文。

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参照高中国际课程班招生办法执行。

(四)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及以上

(五)2014年继续实行中招加分政策(

详见附件1

),加分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及时申报,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实行三级公示(学校、区县、市级),如有举报并经核实确认的对象,取消其加分资格。

(六)初中毕业生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网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途径。市、区县教研部门要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做好升学与择业指导工作。市、区县招生部门要加大招考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通过媒体、网络、宣讲、咨询等各种途径与方法,向考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有关信息。初中学校要开设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

四、管理和监督

2014年本市中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明确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及各学校的职责,规范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切实做好中招信息三级(市、区县、学校)公开工作。各区县教育局、招生部门、招生学校等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及其他各种途径,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切实做好相关公示工作(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要进一步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发挥招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报名、考试、评卷、投档录取、信息公开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做到 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具体要求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

2014 年本市体育特长生招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执行。文艺特长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2〕16号)执行。招收的市级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名单应报市教委职能部门确认并经市教育考试院公示7个工作日。区县级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名单应报区县教育局职能部门确认后,由区县中招办公示7个工作日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录取总分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市级体育和文艺特长生资格认定和选拔工作将逐步由全市统一进行管理实施。

6.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学校招生

学校要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于2014年3月中旬前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3月底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学校须严格按照招生方案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直升录取名单于5月底前由学校分别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所在地区招生部门备案,其他录取名单于7月底前由学校报所在地区招生部门,由区招生部门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7.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

(1)盲校、聋青技要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于2014年3月中旬前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2014年3月底起招生学校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格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初三学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命题工作,按2014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规定组织文化考试。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3)盲校、聋青技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4年4月进行。

(4)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三学生,在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若未被各类学校录取,愿意报考且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可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8.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上海市马戏学校和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等7所学校的招生。

学校自主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于2014年3月上旬前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方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名单于8月底前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9.持外国护照学生招生

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85号)第一项第(二)款第8条规定,参加中招报名的持外国护照学生不参加本市提前招生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区县教育局须于4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区县持外国护照学生招生办法和招生学校。学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填报志愿意向,区县教育局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志愿意向统一安排至相应学校入学,入学的持外国护照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10.国际课程班招生和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7号)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计划单列,纳入本市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计划单列,一部分计划纳入本市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另一部分计划可招收非本市中考考生(不纳入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其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国际课程班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0%。

国际课程班招生方案须报所在区县教育局和招生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国际课程班招生由学校根据招生方案,参照本市提前招生录取的时间自主进行预录取。预录取名单须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预录取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具体招生办法另行发文。

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参照高中国际课程班招生办法执行。

(四)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及以上

(五)2014年继续实行中招加分政策(

详见附件1

),加分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及时申报,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实行三级公示(学校、区县、市级),如有举报并经核实确认的对象,取消其加分资格。

(六)初中毕业生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网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途径。市、区县教研部门要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做好升学与择业指导工作。市、区县招生部门要加大招考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通过媒体、网络、宣讲、咨询等各种途径与方法,向考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有关信息。初中学校要开设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

四、管理和监督

2014年本市中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明确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及各学校的职责,规范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切实做好中招信息三级(市、区县、学校)公开工作。各区县教育局、招生部门、招生学校等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及其他各种途径,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切实做好相关公示工作(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要进一步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发挥招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报名、考试、评卷、投档录取、信息公开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做到 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具体要求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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