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2006年考试招生中户籍与学籍不在同一区县考生报考办法的通知
为做好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2006年考试招生的报考工作,现就户籍与学籍不在同一区县考生参加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的报考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05〕74号)、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2006年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06〕1号)文件中关于学籍与户籍不在同一区县考生的报考规定,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区县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
二、选择回户籍区县报考的考生,要充分考虑今年区县使用试卷的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回户籍区县报考的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三、回户籍区县报考的考生,须于5月17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回户籍区县报考考生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学校对申请回户籍报考学生资格认定后,于5月19日前将申请表汇总后报本区县中招办。区县中招办审核同意后,将回户籍区县报考考生的基本信息汇总,于5月25日通过网络传送回户籍区县报考考生信息。
四、回户籍区县报考的考生持本人户口簿于5月26日到户籍区县中招办办理登记确认手续,交纳报考费,领取统一招生考试的有关材料。户籍区县中招办须向考生讲解报考与考试的有关规定、要求、时间、地点、方法并与考生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五、回户籍区县报考考生的体育考试和体检工作均在学籍区县完成,体育考试成绩记入升学总分。
六、请各区县中招办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初中校,各初中校负责做好对学生的宣传工作,应本着为考生服务,尊重考生意愿的原则,做好学生回户籍区县报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