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学籍与户籍不在同一区县考生报考工作的通知
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09〕1号)精神,凡学籍(往届生为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下同)与户籍不在同一区县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区县报考(只能选择其一)。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学籍与户籍不在同一区县考生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全面慎重选择,在规定时间前确定在学籍或户籍区县报考。选择回户籍报考的考生,其考试及录取均在户籍区县进行。
一、回户籍区县考生报考程序
(一)提出申请
回户籍区县报考考生须在5月15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回户籍区县报考考生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过期不予办理。
(二)办理报考手续
回户籍区县报考的考生持本人户口簿、《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生卡》(以下简称考生卡),享受加分照顾的学生还要携带相应证明材料,于5月19日12:00前到户籍区县中招办办理登记确认手续,领取新考生卡,交纳报考费。
回户籍区县报考考生应在学籍区县报名,并建立电子档案,参加体检、初中毕业考试和体育考试。
二、初中学校主要工作
各初中校对申请回户籍报考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后,于5月16日将申请表汇总,报本区县中招办。
三、区县中招办主要工作
(一)区县中招办审核同意后,于5月18日将回户籍区县报考考生的基本信息汇总,通过中招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办理信息交换。
(二)户籍区县中招办须向考生讲解报考与考试的有关规定、要求、时间、地点和方法并与考生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各区县中招办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初中校,各初中校应本着为考生服务,尊重考生意愿的原则,做好学生回户籍区县报考工作。
附件:回户籍区县报考考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