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持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填写体育考试免考申请表,经家长签署意见、学校初审盖章、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确认后,报区县体育考试考务办公室批准,即可免于参加体育考试。
免考的学生分为三类,其成绩的评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类,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而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免考学生,应当凭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书办理免考体育的相关手续,现场考试应当以满分30分记录;过程性考核的计分办法按照《初中体育过程性考核方案》中的规定,根据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过程性考核满分10分至6分(60%)的分数评定。
第二类,在初中阶段因病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长期免修体育课的学生,不能参加体育考试,其考试成绩按照体育总分40分的60%(24分)记录。
第三类,初三年级因临时伤病不能参加现场体育考试的学生,体育成绩由两部分合计组成:一部分按现场考试成绩满分30分的60%即18分记分,另一部分为过程性考核成绩(与正常学生的记分办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