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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该省正式出台《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该办法,教师有偿补课或将被调离岗位。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等行为,主管部门将对教师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
所谓中小学里的“有偿补习”现象,以及附加于其上的争议,早已不是自今日始。在2006年,教育部就下发过《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严禁学校、在职教师以及非教育机构占用学生休息时间有偿补课和有偿上新课。此次山东再提严惩,其实也算“老调重弹”。
“老调重弹”的地方法规是某种重视,一样也投映出“有偿补习”现象的剪不断理还乱。“有偿补习”为什么禁而不绝?从本质上来说,它的最大成因,是应试体制中的唯分数标准;加之,某些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长期难以提升,逐利心态一过头,自然就会催生出他们“靠学生吃学生”的有偿补习举动;而家长为了子女在升学考试中“杀出重围”,也不得不依附于必须补习的盲从心理,甚至抢着补课。
中小学的“有偿补习”当然应被禁止,但它的消弭并非朝夕之功。具体说来,一方面,它只能消失于考试、升学制度改革,与完善教育资源合理布局的宏观进程中;另一方面,细节的助推举措也不可或缺。譬如,通过稳定的公共财力支持与制度安排,保证中小学教师的收入“体面且有尊严”。再如,规范教师评价体系,保证教师的上课质量,不给人为的“有偿补课”现象制造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