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决定继续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
以学生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活动记录、学习作品、特长潜能、奖惩情况等,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总体发展水平。评价的实施继续按《湖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6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教基〔2005〕183号)要求进行。
2.综合素质评价的原则
一是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常态化机制,学校应全程、全面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思想状况、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惩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
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事先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评价结果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其中获得“A”等级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3.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综合评语”和“测评等第”两部分组成。
综合评语: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技能。各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力求科学性与可行性。综合评语应当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家长评价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由班主任撰写,并对学生初中阶段表现写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最后由学校领导审核确定。
测评等第:主要对能够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审美与艺术(音乐、美术等)、运动与健康(体育与健康等)、探究与实践(研究性学习、社会服务、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等)、劳动与技能(劳动技术、信息技术、实验操作等)四类。测评等第每类分A、P、E三等(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不及格),P、E等由学生所在学校确定,A等由学校在教育局指导下确定,各校要根据A等条件严格把握,将E等比例控制在5%以内。测评不及格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由学校进行补测,合格的仍可评为P等,不合格的定为E等。综合素质评价应结合测评项目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测评方式,对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可凭有效证明直接确定相应项目的等第。
4.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教育局要认真总结综合素质评价的经验,修订和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标准、操作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政策,统筹安排、逐步规范与综合素质测评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指导与监督,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处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的问题。
初中学校要根据市、县(区)教育局的要求,制订和完善实施细则,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工作班子,认真组织实施,认真填写《湖州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本届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于2013年4月1日前完成。
5.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应用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与高中段招生总分统一作为高中段学校录取新生条件,其中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作为录取的前置条件,市属省级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应达到2A2P及以上等第,县属省级重点普通高中统一招生的等第要求由县教育局确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其他高中段学校招生应达到4P及以上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