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中心小学、中学,县直中小学,有关民办学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和《徐州市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徐教规〔2012〕3号)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发展实际,现就全县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全县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招生原则
(一)县镇联动,分级管理。县教育局基教科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并具体负责实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镇小学、中学负责组织实施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施教区覆盖到全部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全部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无条件接收本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施教区抢拉生源,不得拒收本施教区学生,确保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一个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三)政务公开,阳光招生。各招生学校,要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施教区划分、招生日程具体安排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透明、阳光。
三、招生计划
(一)2012年,全县小学一年级招生约19000人。初中一年级招生约7500人,其中城区(沛初中、三中、汉源中学、五中)招生约2500人。体育中学可面向全县招收体育特长生。
(二)各学校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不超过50人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推行小学每班40人、初中每班45人以下,实行小班化教学的小学每班35人以下,初中每班40人以下。
四、招生办法
全县小学招生时间为2012年6月28日至7月8日;初中招生时间为2012年6月29日至7月12日,任何中小学不得提前招生。
(一)小学招生
1.入学条件。(1)年满6周岁(2006年8月31日前出生)。(2)具有当地正式户籍。(3)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须持有关证明材料(相关材料见第五条第二项)。
2.报名要求。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学生父母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到施教区所属小学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也可持相关材料到民办学校参加报名。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提出申请,报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各小学要在7月8日前张榜公布新生录取名单,并向学生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第一时间注册)。
盲、聋哑及智障三类残疾儿童原则上到沛县特殊教育中心校报名,轻度智障儿童可到所属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二)初中招生
1.入学条件。(1)小学应届毕业生(或持有县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2)具有当地正式户籍。(3)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须持有关证明材料(相关材料见第五条第二项)。
2.报名要求。各镇小学校在毕业考试后,将毕业生学籍信息复印件全部交给相关初中,初中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中学报名、注册学籍,确保小学和初中之间无缝对接,学生如有异动应加以说明,报教育局基教科(小学上报)。城区小学毕业生带房产证、户口本、学籍卡以校为单位到教育局基教科接受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学生由教育局基教科安排到相关初中就读。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到相应民办初中登记报名。各初中学校要在7月12日前张榜公示新生录取名单,注册学籍(第一时间注册)。
(三)民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报民办学校。县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办学标准结合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审核其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向教育局申报,由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对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教育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纠正和处理。
2012年沛县民办学校起始年级面向全县招生,但生源不能固定集中在少数区域或个别学校;新华中学、汉城国际学校初中一年级招生计划分别为8、10个班,汉城国际学校小学一年级招生计划为3个班;招生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
五、在外借读、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
(一)有本地户口在外地借读的小学毕业生,持借读学校的证明及户口薄、房产证、学籍卡到所属施教区学校登记报名接受审核;入城区初中的学生持户口薄、房产证、学籍卡到教育局基教科登记报名,接受审核。合格后安排到相关初中就读。
(二)外地来我县务工就业、经商人员子女入学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学生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薄、在本地居住的有效暂住证或房产证;②经商人员还应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税票;③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与本人相关的近两年以来工资发放台帐;④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学籍卡及小学毕业证。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属施教区学校办理登记报名;入城区初中的学生持相关材料到教育局基教科登记报名,接受审核。合格后安排到相关初中就读,享受与本地居民子女同样的待遇。
非起始年级学生随父母来我县就读的,持上述相关材料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六、学生施教区的确认
(一)学生与其父母的户籍、房产证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学生应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并与父母的房产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
(二)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符合第(一)条要求,并按相关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相关学校应将学生视为施教区内的生源并接收其入学:
1.学生的户籍随父母一方在本地居住,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地,以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2.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3.学生及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其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且在招生学校施教区内实际常住、从未迁移过,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4.学生与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内实际常住,但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学生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持相关证明,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5.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实际监护人的房产证、户籍或实际居住地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三)施教区审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以其父母的房产证来确定施教区;有多处房产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确定施教区。
2.货币拆迁确未购房的,持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以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作为其施教区;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凭购房协议以新购房产确定其施教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施教区。
3.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户籍所在地属于空挂户而确无产权住房的,持无房产证明,以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作为其施教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加大对违规学校及责任人的处理力度,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本地教育资源,办好每一所学校,解决择校问题。
(二)规范招生行为。任何学校不得以书面考试、面试或其它形式的测试等方式录取新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不得提前招生,不得以设立重点班、实验班等为名进行招生。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入校新生数与学籍人数相一致。
(三)切实做好招生协调工作。在招生过程中,遇到学生及其家长户口簿、房产证及实际居住地三者不一致,因施教区划分或报名材料审核与学生家长发生矛盾时,务必做好细致的调查工作,依据招生政策和调查结果妥善处理,及时解决。矛盾无法解决时,学校要主动将问题上报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由教育主管部门裁定学生施教区并指定到相关学校入学,相关学校不得拒收。
(四)做好招生宣传服务工作。通过沛县教育网、电视媒体、学校宣传栏及告家长信等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为家长和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实行“零障碍”服务。
(五)严厉打击有偿推介生源。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各校要切实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控制生源无序流动。不准支付或收受委托招生的各种现金、实物、有价证劵;不准通过接受宴请等方式开展招生工作;不准以减免学杂费、奖励或补助等手段进行招生;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向招生学校提供毕业生个人信息;不准擅自发布招生广告;不准违规向学生推荐县外学校。各校要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教职工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政策,不向县外学校提供生源信息,不向任何学校有偿推荐生源。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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