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在录取时,按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文化课考试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
考生所在学校持市教委有关处室批准盖章的《北京市初中三好学生登记表》到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2)获得《2011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中规定名次的考生在录取时,按中考文化课考试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
考生所在学校持填写好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加分资格认定表》,并携带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奖状)或集体项目获奖的全体成员名单(复印件)到区县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3)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按中考文化课考试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照顾。
考生填写由本校发放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加分审核表》后,分别到以下部门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到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台湾省籍考生由其父母(监护人)单位开具身份证明,到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少数民族考生持户口簿由所在学校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4)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录取时,按中考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录取时,按中考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现役军人子女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