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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济宁中考招生录取政策全面解读

发布时间:2013-03-14 17:54:49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要求,公办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80%为统招生(含推荐生、指标生和综合生),20%为自主招生。录取采取推荐录取、指标分配录取、综合录取、自主录取、特长生录取等形式,录取时综合参照学生的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动手操作能力、特长潜能等择优录取。

(一)普通高中录取

1、推荐录取。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地理、生物学业考试科目(以下简称学业考试科目)均达到A级,由初中学校至少两名教师(班主任、一科任课教师)写出推荐信,可报考本县市区的省级规范化学校。填写《2012年济宁市高中招生推荐生申请表》(见附件3)。经县市区教育局汇总后,统一调度安排,按学生填报志愿通过调查、面试、综合能力测试、特长展示等方式核实,并在学生初中学校、报考高中学校公示5天,5月18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后,确定提前录取名单并上网公布。提前推荐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全市统一的招生考试,其他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已被推荐录取的学生。

高中学校录取的推荐学生人数控制在规模内招生计划的5%以内。各县市区可将推荐指标根据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2、指标生录取。各县市区将本区域内省级规范化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60%,依据各初中学校应届在籍在读的初中毕业生数(不含借读生、往届生)和对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结果等,分配到各初中学校。按照分配到各初中的定向指标数,根据该初中学校考生的志愿、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科目达到B(含B)级以上,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指标生在统招线下照顾60分,但不得低于该校最低录取控制线,未完成指标生录取的初中学校,下年度调减相应指标生计划。

各县市区要结合指标分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初中学校的素质教育评价制度。从更新教育理念、实施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制止辍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科学地综合评价初中学校的办学水平,引导初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对在素质教育工作评价过程中或日常工作中有严重违背教育规律、违犯办学行为规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和引起严重后果的学校,要调减其指标生分配名额,直至完全取消其按素质教育评价情况分配指标的资格。初中学生在毕业学校就读不满2年的,录取时不享受推荐生和指标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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