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做好201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通知强调,市教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报名对象的报名资格及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获得报名资格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
据了解,2013上海中考报名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3月9日,分为集体报名和个别报名。在本通知规定的报名对象中,本市应届初三学生均由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全部采用网上统一报名, 分区(县)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时间为2013年2 月25日—3月7日。在本通知规定的报名对象中,往届初中毕业或外省市初中毕业的学生按规定在相应的区(县)中招办个别报名。全部采用网上统一报名,到报考区(县)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时间为2013年3月3日—3月9日。符合规定的报名对象,如在统一报名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报名资格证明材料,应最迟于2013年5月17日前持有效报名资格证明材料向区(县)中招办提出申请,经区(县)中招办审核同意后予以补报名,参加补报名的学生从获得报名资格起可享受本市中考相关政策。
市教委指出,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不能参加中考报名。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不得录取或预录取未经报名审核通过的学生。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其中,参加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和上海市盲童学校等7所学校招生的学生,按学校在市教委备案的2013年招生方案进行报考。
市教委强调,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学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报名信息确认后不可更改。非本市户籍和持外国护照的报考对象,今后参加高考时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201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对象
(一)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1995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二)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2013年6月15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三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3.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和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其子女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4.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含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指原属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子女。
此类考生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5.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经各区(县) 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后,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本条政策至2013年执行截止。
6.属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三)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
持外国护照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如继续在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升学就读,须在学籍学校(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符合第一项第(二)款政策的学生,可选择作为该政策对象予以报考,亦可选择第一项第(三)款报考。其他学生按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报考。
持外国护照的学生报名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区(县)和考生实际情况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