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江西省2018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及市政府有关文件中的加分政策。
部队子女按省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2〕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录取:
①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高中录取时可按照所填报学校录取标准降低3个等级录取。
②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高中录取时可按照所填报学校录取标准降低2个等级录取。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人民警察子女及其他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严格按照《江西省2018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考生能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种,享受优惠加分学生的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影印件应交县(市、区)中招办验证,验证者应在影印件上签字并加盖中招办印章,连同登记表一并报市中招办,经市中招办审核后,给予加分。优惠加分登记表应在6月8日前上报,过期不报,作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