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降分录取政策。
1.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烈士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10分;
2.按照《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规定》(辽公通〔2010〕14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按照烈士子女的意愿,保送到当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5分录取。
3.按照辽宁省有关文件要求,户籍在辽宁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招生时降低20分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招生时降低10分录取。
按照《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葫政〔2003〕48号)要求,驻葫部队其他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中考总分加5分。
享受中考录取优待的军人(含武警)子女,经军人(含武警)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
全市享受加(降)分录取政策的考生,录取时只享受一项最高加(降)分录取政策。
加分、降分录取政策。
1.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烈士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10分;
2.按照《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规定》(辽公通〔2010〕14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按照烈士子女的意愿,保送到当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5分录取。
3.按照辽宁省有关文件要求,户籍在辽宁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招生时降低20分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招生时降低10分录取。
按照《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葫政〔2003〕48号)要求,驻葫部队其他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中考总分加5分。
享受中考录取优待的军人(含武警)子女,经军人(含武警)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
全市享受加(降)分录取政策的考生,录取时只享受一项最高加(降)分录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