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经常性为学生订购校服,毕业学年度不建议购买校服可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允许推荐广泛认可的美观款式确保校服品质,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台账”和“明标识”制度。
校服被形象地称作中小学生的“第二层皮肤”。为加快形成有效的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服务体系,近日四川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校服的育人和审美功能,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允许推荐广泛认可的美观款式;中小学生着装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两年,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确保校服品质。
《意见》要求,校服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校服采购单位加强指导,不得采取“定点”“定商标”等违反市场原则的方式干涉交易。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校服生产企业的登记注册,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质监部门指导执行中小学生校服有关技术标准,并对中小学生校服质量进行“全链条”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校服品质。
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各校或一定区域学校的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性为学生订购校服,中小学生着装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两年,毕业学年度不建议购买校服。寒冷地区的学校,可结合实际设计并推行冬装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选用的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在款式设计上,《意见》要求注重校服的面料、功能和式样的研发,逐步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可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向学生、家长及学校校服选用组织推荐更多被广泛认可的美观款式。但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年龄特点,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并适度扣合民族文化的传承需求。
在采购程序上,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依规制订校服统一采购的操作规程,统一采购合同,各校的采购合同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经发现校服质量问题,采购单位要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质监部门反映。
由政府出资为中小学生提供校服的地区,以政府为采购单位进行统一采购。校服进入市场流通的地区,学生及家长作为采购个体,可直接到校服销售门店购买校服。由校服选用组织采购的,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校服供货企业。《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县(市、区)政府为主,集中统一采购校服。同时,鼓励校服生产企业按学校着装人数的2%以上比例,对家庭贫困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无偿提供校服。
为更好地监控校服质量,《意见》要求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台账”和“明标识”制度。供应到学校的校服,应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按合同要求集中配送到服务区域和学校。采购单位查验校服时,要查看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识和检验合格报告,是否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校服技术标准和面辅料等完全一致,符合约定方可接收。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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