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川投资500万可让子女录取分数降10分”、“昆明中考七分之一人获加分”、“呼和浩特从事环卫工作10年以上,子女中考可加4分……”引发热议。记者采访发现,这部分加分并非由当地省份出台,而是地方结合实际需要,出台的“特殊加分政策”。一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加分群体人数不少,且涉及卫计委、民政等多部门,“切不掉这块蛋糕。”
考试原本考的是能力,考分是考生能力的显示,通过加分把分数变成某些群体的蛋糕、利益,使考分变成考生能力之外的东西,无疑是考试制度的异化、变质。不是根据相关能力,对数学、语文等某方面具有特殊天赋而总分欠佳者进行照顾、破格录取,而是凭借考生父母是否有钱(投资)、是否属于“从事环卫工作10年以上”等某个群体一些与能力没有任何关系的因素乱加分,根本就偏离了照顾的方向和考试选拔目的。
更有甚者,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根据是否投资500万以上、在某个部门工作多长时间等主观任意的东西乱加分,纯粹是权力滥用,没有任何正当性。近年来各地出现的中考乱加分现象,无疑是相关部门没有法律意识、任意乱用权力的表现。由于法治的关键就是规范权力,使公权力依法而行,不能为所欲为,这种权力部门既不遵守法律,又不尊重民意,而是凭自己喜好乱加分的做法,不能不说是法治之羞。
那位工作人员还说,一般省里文件只作基本要求,不会对“不应该有的加分”进行明确,拿不出大政策消除依据,这完全误解了权力与规定的关系。因为,与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相反,权力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只要没有加分的依据,是不能随便加分的,而非没有“不应该有的加分”规定,就可乱加分。取消乱加分政策,并不是没有依据问题,而是制定加分政策本就缺乏正当性、不应制定问题。
别说乱加分政策可能不符合“省里文件”规定,就是符合的话,也会由于文件本身违法应予撤销。因为,《教育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十一条也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因此,乱加分不仅背离促进教育公平目标,也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不仅如此,乱加分造成的权利不平等,更是对现代公民制度的背离。现代公民制度本就是在废除古代特权制度后建立起来的人人平等制度。一切使人们变得不平等、权利有别的制度,都是对落后的特权制度的复辟和对现代公民制度的背叛。人人权利平等的本质决定了,一切社会目标、法律、政策和措施只应在维护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制定、实施,不能本末倒置,让大家的平等权去迁就一时一地的权宜之计,为了各种目标随意牺牲平等权。
正是因此之故,在现代社会是不能拿特权作奖励的,不管什么人,也不论对社会有什么贡献,都不能像古代特权制度那样在权利上高人一等,享有别人没有的特权,否则会颠覆平等制度。在此意义上,任何人也没有加分特权,国家做的是通过经济奖励、资助等不损害权利平等的办法,保证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受教育条件,不是拿亲人牺牲和子女特权做交易,使他们成为享有升学加分或其他特权之人。现代社会的所谓特权,本就与追求别人所没有、凌驾于常人之上、破坏权利平等的古代特权有着根本不同,即不是让受照顾者优于常人,而是让那些达不到正常生活或其他条件者赶上常人。
不是对那些因为家庭特别困难而辍学者进行救助,不是设法解决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难、只能报考中职和高职不能报考高中和普通高校等不平等受教育权问题,而是在受同样教育的学生间人为通过加分政策制造不平等,甚至给一些本就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学生加分权、享受不着优质教育的学生反而不能享受加分权、进行反向照顾等种种不公平乱象,已经严重损害了基本的教育公平。对于涉嫌违法且破坏大家权利平等的各种加分政策,不是如何规范和“瘦身”问题,而是应当彻底清除。
即使存在各校教育资源严重不平衡问题的话,也只能适当采取纠偏措施,在总体上不影响平等权的情况下,优质高中拿出少量指标给予个别条件较差的初中学校,使那些学校的少数优秀生也有机会上重点高中,而不是通过加分权方式专门照顾某些群体,把受照顾变成某些群体专享而其他人不能享有的特权。
总之,在恢复法制建设这么多年且在原先相对公平的招生制度下,近年来出现了这么多加分乱象致使教育公平受到严重威胁,无论如何都应当反思对权力滥用不能有效控制以及很多官员光想着这样那样的特权、没有基本的平等意识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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