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3月7日之前获得初中阶段高水平运动员加分资格的生,经市教育局组织测试认定合格后,奖励5分。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 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 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
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 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10 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4)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按石家庄市市民子女同等对待在主城区参加中考的除外)。
(5)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
(6)2015年3月7日之前参加石家庄市中小学探索者创新实践大赛获一等奖的初中阶段学生,奖励5分。
以上加分分值在普通高中招生时计入考生总成绩。同一考生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只选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