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1.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分配生、普通生、民族生、县(市、区)内择校生、特长生五个类别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另行文),丽水中学、缙云中学委培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确定。
2.今年将结合《丽水市教育局关于改革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收新生的实施办法》(丽教基〔2010〕44号)文件精神,继续招收一定计划数的委培生,同时为更好接轨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将出台省级重点普通高中提前自主招收部分初中毕业生的政策,委培生和自主招生具体报名和录取办法另行发文。
3.除有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市、区)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应主要立足当地招生,如要进行跨县(市、区)域招生的,必须进行招生计划申报,经批准后执行;跨设区市招生的,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4.继续实行音体美特长生、少数民族计划单列等招生制度。
5.继续实行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分配生招生指标达到招生计划(不包括三限生)的50%以上。招收分配生必须在招生前由各县(市)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在初中学校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学籍的应届毕业学生可享受分配生政策。分配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教育主管部门划定。鼓励各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扩大分配生比例。其他普通高中对农村初中学生可实行适当降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6.县(市、区)内择校生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并以学校为计算单位,三限生占招生总数(不包括三限生)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鼓励取消三限生政策。
7.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五年制3+2专业、五年一贯制专业、省示范性专业、市品牌专业、农林类特色专业实施跨县(市、区)域招生。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具体方案另行发文。
8.为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层次,继续在全市统筹学前教育专业布局。三年制学前教育按保育员方向培养,保留四年制和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在学业考试后,单独提前进行。具体招生实施意见另行发文。
9.丽水市范围内的所有初中毕业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未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将不能取得《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不得被普通高中录取。
10.考生必须按规定报考,所有考生的报考信息和志愿填报信息(含放弃填报志愿)的纸质文本需经考生和家长进行书面确认,并报招生考试机构备存。
1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12.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仍实行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公布后,分县(市)录取的办法进行。各普通高中必须根据考生志愿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和办法按照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县(市)教育局制定,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考生将不被普通高中录取。
13.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需达到2A2P及以上。
14.有招收特长生计划的学校,应制定测试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测试应在学业考试前完成,入围名单经公示后报教育局;再根据入围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的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15.各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高中段民族教育工作,可采取计划单列、举办民族班等途径和措施,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初升高比例。
16.经批准可以跨县招生的学校(如:有少数民族单列招生计划的学校、民办学校)实行自主跨县招生,但录取前必须与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沟通,招收的跨县(市、区)学生名单须以公函的形式报生源地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审核,否则不能取得学籍。
17.市直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录取工作另行制定工作细则。
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1.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分配生、普通生、民族生、县(市、区)内择校生、特长生五个类别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另行文),丽水中学、缙云中学委培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确定。
2.今年将结合《丽水市教育局关于改革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收新生的实施办法》(丽教基〔2010〕44号)文件精神,继续招收一定计划数的委培生,同时为更好接轨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将出台省级重点普通高中提前自主招收部分初中毕业生的政策,委培生和自主招生具体报名和录取办法另行发文。
3.除有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市、区)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应主要立足当地招生,如要进行跨县(市、区)域招生的,必须进行招生计划申报,经批准后执行;跨设区市招生的,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4.继续实行音体美特长生、少数民族计划单列等招生制度。
5.继续实行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分配生招生指标达到招生计划(不包括三限生)的50%以上。招收分配生必须在招生前由各县(市)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在初中学校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学籍的应届毕业学生可享受分配生政策。分配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教育主管部门划定。鼓励各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扩大分配生比例。其他普通高中对农村初中学生可实行适当降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6.县(市、区)内择校生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并以学校为计算单位,三限生占招生总数(不包括三限生)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鼓励取消三限生政策。
7.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五年制3+2专业、五年一贯制专业、省示范性专业、市品牌专业、农林类特色专业实施跨县(市、区)域招生。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具体方案另行发文。
8.为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层次,继续在全市统筹学前教育专业布局。三年制学前教育按保育员方向培养,保留四年制和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在学业考试后,单独提前进行。具体招生实施意见另行发文。
9.丽水市范围内的所有初中毕业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未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将不能取得《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不得被普通高中录取。
10.考生必须按规定报考,所有考生的报考信息和志愿填报信息(含放弃填报志愿)的纸质文本需经考生和家长进行书面确认,并报招生考试机构备存。
1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12.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仍实行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公布后,分县(市)录取的办法进行。各普通高中必须根据考生志愿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和办法按照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县(市)教育局制定,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考生将不被普通高中录取。
13.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需达到2A2P及以上。
14.有招收特长生计划的学校,应制定测试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测试应在学业考试前完成,入围名单经公示后报教育局;再根据入围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的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15.各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高中段民族教育工作,可采取计划单列、举办民族班等途径和措施,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初升高比例。
16.经批准可以跨县招生的学校(如:有少数民族单列招生计划的学校、民办学校)实行自主跨县招生,但录取前必须与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沟通,招收的跨县(市、区)学生名单须以公函的形式报生源地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审核,否则不能取得学籍。
17.市直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录取工作另行制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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