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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州中考指标招生

发布时间:2013-04-07 15:32:37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一)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在普通高中录取中,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第;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二)高中录取的依据:A、学业水平考试成绩;B、综合素质评价等第;C、综合评语;D、《学生成长记录册》。

(三)所有初中毕业生均应参加中考。各县(市、区)或学校不得自行组织专门的招生考试或变相的招生考试,不得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同时,根据特色示范高中建设要求,各地各校应逐步将班额降低到40人以内,各地要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若有违规的,将不予学籍登记。

(四)各地要积极实施阳光招生政策,将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和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要求,所有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市、区)招生,若要跨县(市、区)招生的,必须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一致同意,并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否则不予学籍登记。民办学校在招生前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招生计划和方案,并及时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按计划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名单,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相关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下达允许外招指令,学校应及时转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各地要大力支持民办高中学校的招生,将民办学校的招生列入当地招生计划。

(五)为鼓励普通高中特色化发展,允许省级特色高中安排不高于5%的招生指标用于招收特长类学生。学校在招生前须向社会公布特长类招生的计划、办法和特长类考生的具体要求,接受社会的监督。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招生学校须将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在3月底前报市教育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公办省级重点普通高中招生:

1.公办省级重点普通高中要以校为单位,将不少于50%的招生计划指标(不含择校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指标分配比例和按毕业生总数分配的权重,并充分考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实际予以适当的倾斜。符合条件在台州报考普通高中的非台州籍学生应列入当地重点高中指标分配范围内。

2.考生综合素质等第作为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综合表现评定合格以上;省一级重点高中录取的新生,其他四项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还应达到2A2C及以上。

3.为推进高中学校的整体质量提升,防止优质生源的过度集聚,鼓励各地建立按志愿级差录取制度,即按志愿顺序总分递减录取,以有效调控优质生源的科学分布,激发每一所高中的办学积极性,促进每一所高中的快速优质发展。

(七)按照省学籍电子化管理要求,各地在高中招生时须采用计算机统一录取。学籍登记以初中学籍数据库、中考报名数据库和成绩库为依据。要加强计划与学籍管理,任何学校都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通过借读、挂读转让招生指标等形式招生。

(八)各县(市、区)一要按照普职比大体达到1:1的要求,编制好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招生计划(含市直学校、民办学校),于2013年5月底前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以此作为学籍登记的依据);二要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的1:1标准划定普通高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于中考成绩公布后2天内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考生最低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运用以其参加中考的所在县(市、区)为标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低于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否则不予登记学籍。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的规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可以放宽至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下15分以内。若录取低于其最低录取分数线或超计划招生的,台州市教育局不予学籍登记。省厅若有新的政策按省厅政策执行。

(一)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在普通高中录取中,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第;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二)高中录取的依据:A、学业水平考试成绩;B、综合素质评价等第;C、综合评语;D、《学生成长记录册》。

(三)所有初中毕业生均应参加中考。各县(市、区)或学校不得自行组织专门的招生考试或变相的招生考试,不得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同时,根据特色示范高中建设要求,各地各校应逐步将班额降低到40人以内,各地要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若有违规的,将不予学籍登记。

(四)各地要积极实施阳光招生政策,将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和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要求,所有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市、区)招生,若要跨县(市、区)招生的,必须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一致同意,并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否则不予学籍登记。民办学校在招生前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招生计划和方案,并及时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按计划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名单,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相关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下达允许外招指令,学校应及时转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各地要大力支持民办高中学校的招生,将民办学校的招生列入当地招生计划。

(五)为鼓励普通高中特色化发展,允许省级特色高中安排不高于5%的招生指标用于招收特长类学生。学校在招生前须向社会公布特长类招生的计划、办法和特长类考生的具体要求,接受社会的监督。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招生学校须将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在3月底前报市教育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公办省级重点普通高中招生:

1.公办省级重点普通高中要以校为单位,将不少于50%的招生计划指标(不含择校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指标分配比例和按毕业生总数分配的权重,并充分考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实际予以适当的倾斜。符合条件在台州报考普通高中的非台州籍学生应列入当地重点高中指标分配范围内。

2.考生综合素质等第作为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综合表现评定合格以上;省一级重点高中录取的新生,其他四项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还应达到2A2C及以上。

3.为推进高中学校的整体质量提升,防止优质生源的过度集聚,鼓励各地建立按志愿级差录取制度,即按志愿顺序总分递减录取,以有效调控优质生源的科学分布,激发每一所高中的办学积极性,促进每一所高中的快速优质发展。

(七)按照省学籍电子化管理要求,各地在高中招生时须采用计算机统一录取。学籍登记以初中学籍数据库、中考报名数据库和成绩库为依据。要加强计划与学籍管理,任何学校都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通过借读、挂读转让招生指标等形式招生。

(八)各县(市、区)一要按照普职比大体达到1:1的要求,编制好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招生计划(含市直学校、民办学校),于2013年5月底前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以此作为学籍登记的依据);二要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的1:1标准划定普通高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于中考成绩公布后2天内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考生最低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运用以其参加中考的所在县(市、区)为标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低于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否则不予登记学籍。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的规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可以放宽至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下15分以内。若录取低于其最低录取分数线或超计划招生的,台州市教育局不予学籍登记。省厅若有新的政策按省厅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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