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试对象:完全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须出具民政部门的残疾证明材料),可申请免试,并按50分计入中考总分;其它因先天或后天造成身体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考生(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免试,并以40分计入中考总分。
2.减试对象:因先天或后天造成身体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减试。减试一项得该项分值80%的成绩。
3.缓试对象:因近期或临场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统考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缓试。
4.申请免试、减试和缓试的考生,均需有县(市)区级医院以上的诊断书和学校证明,分别由任课体育教师、班主任、分管校长签字,经县(市)区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成绩由各地考试领导小组及有关专家审定。
5.对缓考者给予一次集中补考机会。补考由县(市)区体育考试领导小组组织,统一集中进行,测试方法与规则不变。
八、加分办法
对取得体育优异成绩的考生在体育成绩总分50内进行加分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一次性加2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和原始测试资料):
1.九年级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者。
2.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各类运动比赛,获得单项目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者,其中集体项目必须是主力队员。
1.免试对象:完全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须出具民政部门的残疾证明材料),可申请免试,并按50分计入中考总分;其它因先天或后天造成身体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考生(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免试,并以40分计入中考总分。
2.减试对象:因先天或后天造成身体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减试。减试一项得该项分值80%的成绩。
3.缓试对象:因近期或临场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统考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缓试。
4.申请免试、减试和缓试的考生,均需有县(市)区级医院以上的诊断书和学校证明,分别由任课体育教师、班主任、分管校长签字,经县(市)区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成绩由各地考试领导小组及有关专家审定。
5.对缓考者给予一次集中补考机会。补考由县(市)区体育考试领导小组组织,统一集中进行,测试方法与规则不变。
八、加分办法
对取得体育优异成绩的考生在体育成绩总分50内进行加分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一次性加2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和原始测试资料):
1.九年级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者。
2.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各类运动比赛,获得单项目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者,其中集体项目必须是主力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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