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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郑州市市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2-06-23 14:27:20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豫教基二〔201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郑州市市区201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对象

(一)郑州市市区初中学校在籍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具有郑州市市区常住户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惠济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户口),在郑州市区以外学校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报名

(一)郑州市市区初中学校在籍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二)具有郑州市市区常住户口,在郑州市区以外学校借读、返郑考试的学生,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三、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考试(两考合一),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郑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评卷和录取。

(一)考试方案

文化课成绩600分,体育成绩50分,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成绩15分,总分665分。

从2012年起,全省英语听力考试采用光盘播放,请各考点统一配备相关设备。

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音乐、美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是必修课程,也应进行学业考查,体现在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之中。

体育、音乐、美术等各类特长生要参加特长测试,测试成绩只分合格或不合格,不计入总分。

(二)考试的组织

考生报名后,市中招办根据报名情况,统一设置考点,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进行评卷。

(三)成绩公布

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毕业学校和考生本人。考生成绩通知单既显示等级成绩,也显示学业考试原始成绩。

四、录取

(一)录取原则

普通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和考生报考志愿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依据。

(二)志愿填报

1、志愿设置。普通高中志愿设置共分三个批次、四个志愿。第一批次为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志愿,设置两个学校志愿;第二批次、第三批次分别为市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志愿和非省、市示范性高中学校志愿,各设置一个学校志愿。每一批次录取学校志愿后均设置择校志愿。

2、志愿填报。考生在学业考试之前填报志愿。考生可填报所有三批学校志愿,也可以选择填报其中的一批或两批学校志愿。

具有郑州市市区常住户口的考生,可以填报三批录取学校志愿,分别为第一批录取学校志愿、第二录取学校志愿和第三批录取学校志愿。

非郑州市市区常住户口,在市区学校就读并注册学籍的初中毕业生,可以填报三批录取学校志愿,即第一批录取学校中的郑州中学、郑州106中学和各学校的宏志班(贫困特优班)、天明班、创新实验班,以及第二批、第三批录取学校志愿。

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在每一批志愿学校后的是否同意择校一栏内注明自己的意见(是或否),否则视为不同意。必须在是否服从普通高中分配一栏填写自己的意见。

考生和家长在填报择校志愿时要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如被择校志愿学校录取,考生应按规定缴费报到,不得放弃该志愿,不得顺延至其后的其他志愿。

(三)录取办法

1、录取办法

郑州市普通高中录取实行分批划线、一次录取的办法。录取时根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班额控制标准一次性确定每个学校的录取分数线。达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而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由市中招办分配到招生缺额学校。一经分配,不再调录。

2、录取顺序

第一批录取学校录取时按照第一、第二志愿的顺序录取,如达到第一志愿学校录取分数,则不考虑第二志愿学校;如达不到第一志愿学校录取分数,则参加第二志愿学校的录取,录取时按照分数高低统一排序,择优录取。如达不到第一批录取学校录取分数,再依次参加第二、第三批志愿学校录取。

如果填报有第一批录取学校和第二批录取学校,未被第一批录取学校录取的考生,参加第二批录取学校录取时,分数线需提高10分。

第一批第一志愿录取学校的录取顺序依次为:统招生、分配生和择校生。

3、录取学校

第一批录取的学校为:河南省实验中学、郑州一中、郑州二中、郑州四中、郑州回中、郑州七中、郑州九中、郑州十一中、郑州十二中、郑州十六中、郑州十九中、郑州四十七中、郑州外国语学校、郑州101中学、郑州106中学、郑州中学。

第二批录取的学校为:郑州五中、郑州十四中、郑州二十四中、郑州三十一中、郑州四十四中、郑州102中学、郑州107中学、郑州扶轮外语学校、郑州七十四中、郑大一附中、郑大二附中。

第三批录取的学校为:郑州十中、郑州十七中、郑州十八中、郑州轻院附中、郑州二十中、郑州二十九中、郑州三十六中、郑州五十三中和民办学校。

五、分配生的录取

(一)接收分配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和享受分配生政策的初中学校

接收分配生的学校为市区15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具体为:河南省实验中学、郑州一中、郑州二中、郑州四中、郑州回中、郑州七中、郑州九中、郑州十一中、郑州十二中、郑州十六中、郑州十九中、郑州四十七中、郑州101中学、郑州外国语学校、郑州中学。

享受分配生政策的学校为市区所有初中学校。

(二)普通高中招生分配生的比例为15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计划(不含择校生)的60%。

(三)分配生资格的认定

具备分配生资格的学生为:具有郑州市区常住户口,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籍,在学籍注册学校就读,初中阶段综合素质总评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各初中学校要在报名前,将本校具有分配生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四)名额分配办法

初中学校分配生数=(各省级示范高中基础指标总数/我市初中在籍应届学生总人数)各校在籍应届毕业学生数。

(五)分配生的录取办法

1、按照各省级示范高中统招计划内招生总数的40%划定录取分数线,分数线以下考生按照录取学校的分配生计划数及学生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分配生的录取标准控制在考生所报第一批第一志愿学校统招录取线以下50分,并且不得低于市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

3、分配生的录取分数线以初中学校为单位分别划分,依据各初中学校的分配生指标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则同时被录取。

4、如果个别初中学校的分配生名额没有完成,空缺的计划转录统招生。

5、分配生的录取只针对考生的第一志愿学校有效。

六、特长生的录取

具有体育、音乐、美术特长的学生可报名参加具有特长生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的学校。报名后参加专业初试和复试。专业初试由市中招办体艺组统一组织实施,初试合格后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复试。专业初试、复试成绩作为择优录取的依据,不计入升学总分。凡专业初试、复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根据其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七、民办学校的招生

民办高中的招生工作在郑州市中招办的监管之下进行。郑州市中招办对市区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审查批准其招生方案,监督其对郑州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录取新生必须报郑州市中招办审批,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八、其他学校(班)的招生

(一)宏志班的招生。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普通高中宏志班,其招生工作由招生学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中宏志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393号)执行。

(二)国际班的招生。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普通高中国际班,其招生工作由招生学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天明班的招生。为保证成绩优秀的贫困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经市教育局和市红十字会研究,决定在郑州四中、郑州七中、郑州十一中、郑州十二中、郑州十六中、郑州十九中、郑州101中学各开办一个天明班,面向郑州市招收贫困优秀生。

(四)创新实验班(信息化教学创新班)的招生。为促进高中课程改革的深入实施,郑州二中、郑州九中、郑州102中学、郑大二附中和郑州中学面向郑州市各招收2个创新实验班(信息化教学创新班)。创新班的招收需要通过招生学校组织的创新能力专项测试,测试的时间、方式、项目内容由招生学校确定,报市中招办批准。

(五)天津南开中学的招生。按照郑州市教育局和天津南开中学的合作协议,天津南开中学在郑州市招生40名学生,其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报名,根据学生中招考试成绩推荐,天津南开中学组织录取,在市区普通高中录取之前进行。

九、照顾对象及照顾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予以奖励和照顾:

(一)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郑州回民中学的,学业成绩照顾10分;报考其它学校的,学业成绩照顾5分。

(二)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学业成绩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学业成绩照顾10分录取。

(三)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照顾15分录取。

驻豫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四)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规定,烈士子女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录取。

(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六)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2008〕56号)精神,移民搬迁后5年内,移民考生在中招中照顾10分。

(八)体育尖子(全国比赛单项前8名,集体前5名主力队员;全省比赛单项前6名,集体前3名主力队员;郑州市比赛单项前4名,集体前2名主力队员,并持有郑州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报考具有对口体育传统项目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可按录取学校的最低分数线下调25%掌握,录取学校也可根据需要,择优录取。

(九)考生中的残疾学生,只要能坚持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符合录取条件的,志愿学校要一视同仁,予以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奖励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分录取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累计降分。以上各类照顾不累计计算,以照顾幅度最高的一项为准。

所有照顾对象经市中招办核定后,其名单将在郑州市教育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十、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切实认识到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明确校长为第一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管理,严肃招生纪律。1、除全省统一招生考试外,任何学校不得提前单独组织招生考试;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普通高中宏志班、实验班、国际班和民办学校外,任何学校不得跨省辖市面向全省招生。2、所有改制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1〕7号)精神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进行。3、严格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择校生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普通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人数)的20%以下;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4、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5、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0]10号)文件要求,不得限制学生报名,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6、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任何学校不准违规收费。7、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区域招生,要严格在市中招办划定的分数线范围内招生,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的规定控制班额。

(三)搞好宣传,保持社会稳定。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中招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健全监督检查,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公正、公平、公开。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其它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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