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享受加分照顾学生的资格认定
(一)享受加分照顾的对象
少数民族考生;归侨、侨眷考生;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人子女;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移民考生;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精神,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获得省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获得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
(二)认定的办法
1.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子女。提供郑州市台办开具的台商身份证明、郑州市商务局出具的台胞投资证明,以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归侨、侨眷考生。提供河南省外侨办出具的认定证明,侨眷证原件和复印件。
3.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考生父(母)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帮扶办提供材料,由省委帮扶办认定,市中招办根据认定结果进行照顾。
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人子女;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作战部队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认定证明(格式见附件3)、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军人保障卡。
5.烈士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或原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认定证明,并提供其烈士证原件和复印件。
6.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的子女。由军人、人民警察原工作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认定证明,并提供因公牺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的子女。由军人、人民警察原工作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认定证明,并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8.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或原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立功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驻一般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提供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军人保障卡,结婚证,考生的出生医学证明。
10.获得国家级、省级、省辖市级、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以及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1.少数民族考生的资格审核以2013年12月份市教育局学籍审核的结果为依据,本次不再上交材料,学生可到班主任处查询本班少数民族学生名单,如有遗漏请及时与教务处联系。
二、享受分配生照顾对象的认定
(一)享受分配生照顾对象
1.具有郑州市区户籍,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籍,在学籍注册学校连续就读3年,初中阶段综合素质总评为合格等次以上。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在郑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籍,在学籍注册学校连续就读3年,初中阶段综合素质总评为合格等次以上。
(二)认定的办法
1.具有郑州市区户籍学生。(12月份已审核,不需上交材料。)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查验学生户口薄,父母在郑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务工合同(或父母开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初中阶段父母一方在郑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初中入学录取通知书(学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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